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719号 原告李书乾,男,汉族,1942年5月2日生。 被告文信章,男,汉族,1967年7月13日生。 被告薛遂云,女,汉族,成年,系被告文信章之妻。 原告李书乾诉被告文信章、薛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书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海霞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康 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