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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中钦与郭红伟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679号 原告李中钦,男,1966年4月24日生,汉族。 被告郭红伟,男,1965年7月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钦诉被告郭红伟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679号

原告李中钦,男,1966年4月24日生,汉族。

被告郭红伟,男,1965年7月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钦诉被告郭红伟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中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08元,减半收取95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海霞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康 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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