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679号 原告李中钦,男,1966年4月24日生,汉族。 被告郭红伟,男,1965年7月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钦诉被告郭红伟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中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08元,减半收取95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海霞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康 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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