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877号 原告张某,男,1990年5月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书杰,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某某,女,1990年3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太和,男,1941年7月15日生,汉族。 原告张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菊凤 人民陪审员 邓小红 人民陪审员 韩俊超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彩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