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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877号 原告张某,男,1990年5月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书杰,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某某,女,1990年3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太和,男,1941年7月15日生,汉族。 原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877号

原告张某,男,1990年5月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书杰,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某某,女,1990年3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太和,男,1941年7月15日生,汉族。

原告张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菊凤

人民陪审员  邓小红

人民陪审员  韩俊超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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