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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向辉与弋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799号 原告梅向辉,男,1979年5月9日生,汉族。 被告弋瑞,女,成年,汉族。 原告梅向辉诉被告弋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799号

原告梅向辉,男,1979年5月9日生,汉族。

被告弋瑞,女,成年,汉族。

原告梅向辉诉被告弋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7.5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杨菊凤

审 判 员  李海霞

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彩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