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792号 原告潘某某,男,1988年6月2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谢少刚,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1988年12月1日生,汉族。 被告杨某甲,男,1963年4月20日生,汉族,系被告杨某某之父。 被告陈某某,女,1963年4月20日生,汉族,系被告杨某某之父。 原告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杨某甲、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潘某某于2014年12月21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彩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