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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得水、孟书红、侯发喜、孟俊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777号 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斌祥,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国,该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马凯,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得水,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 被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777号
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斌祥,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国,该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马凯,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得水,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孟书红,女,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侯发喜,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孟俊超,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韩得水、孟书红、侯发喜、孟俊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喜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