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777号 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斌祥,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国,该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马凯,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得水,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孟书红,女,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侯发喜,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孟俊超,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韩得水、孟书红、侯发喜、孟俊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喜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