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44号 原告靳某某,男,出生于1971年4月20日,汉族。 被告梁某某,女,出生于1969年12月26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靳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靳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人民陪审员 王 娜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白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