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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44号 原告靳某某,男,出生于1971年4月20日,汉族。 被告梁某某,女,出生于1969年12月26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44号
原告靳某某,男,出生于1971年4月20日,汉族。
被告梁某某,女,出生于1969年12月26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靳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靳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人民陪审员  王 娜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白艳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