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胡庆义与谷红升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168号 原告胡庆义,男,出生于1974年1月12日,汉族。 被告谷红升,男,出生于1967年8月16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庆义诉被告谷红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庆义于2015年1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168号
原告胡庆义,男,出生于1974年1月12日,汉族。
被告谷红升,男,出生于1967年8月16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庆义诉被告谷红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庆义于2015年1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庆义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庆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胡庆义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人民陪审员  王 娜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白艳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