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168号 原告胡庆义,男,出生于1974年1月12日,汉族。 被告谷红升,男,出生于1967年8月16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庆义诉被告谷红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庆义于2015年1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庆义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庆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胡庆义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人民陪审员 王 娜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白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