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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049号 原告李某某,女,出生于1963年6月14日,汉族。 被告雷某某,男,出生于1962年7月6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049号
原告李某某,女,出生于1963年6月14日,汉族。
被告雷某某,男,出生于1962年7月6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人民陪审员  王 娜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白艳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