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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红与于维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18号 原告刘春红,女,出生于1963年11月15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世博,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维丽,女,出生于1976年12月23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红诉被告于维丽保证合同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18号
原告刘春红,女,出生于1963年11月15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世博,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维丽,女,出生于1976年12月23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红诉被告于维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红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春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春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刘春红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白艳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