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18号 原告刘春红,女,出生于1963年11月15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世博,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维丽,女,出生于1976年12月23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红诉被告于维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红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春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春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刘春红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白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