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密刑初字第47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裴某某,女,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3年11月27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7月29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4)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庆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被告人裴某某在新密市王观路来集镇陈沟路段公路边经营一夫妻用品店,从一陌生男子手中购得顶级“蚁力神”等保健品进行销售。2012年5月,又在王观路与本村豫康大道交叉口附近建房经营百货小商店,同时经营夫妻保健品,又从该男子手中多次购得17小盒顶级“蚁力神”胶囊(每盒8粒)等保健品进行销售,从中牟利。2013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未销售的顶级“蚁力神”2瓶零6粒,从保健食品中检测出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西地那非”。同日,被告人裴某某被传唤到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裴某某供述、检验报告、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并提请以销售假药罪追究被告人裴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裴某某对上述指控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人裴某某在新密市王观路来集镇陈沟路段公路边经营一夫妻用品店,从一陌生男子手中购得顶级“蚁力神”等保健品进行销售。2012年5月,又在王观路与本村豫康大道交叉口附近建房经营百货小商店,同时经营夫妻保健品,又从该男子手中多次购得17小盒顶级“蚁力神”胶囊(每盒8粒)等保健品进行销售,从中牟利。2013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未销售的顶级“蚁力神”2瓶零6粒,从中检测出非法添加物质“西地那非”,系假药。同日,被告人裴某某被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开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裴某某供述,证实2011年,其在村公路边上开夫妻用品店的时候,有个人给其送过三大盒蚁力神胶囊,每盒里面有8小盒,后来因为公路两边绿化,门市被拆,2012年5月份,其又在村里的豫康大道陈沟5组路段的路边上开了一间百货小商店,同时经营夫妻保健品,7月份时那个人又给其送了1大盒蚁力神胶囊,里面有10小盒,都卖完了,2013年3月份时,那个人又送来1大盒,其留下7小盒,那个人拿走了3小盒。2013年11月26日晚上6点多钟,其正在店里时,被现场查获。 其买药时,卖药的男子不说姓名和联系方式,其怀疑过是假药,且没有批号,但为了赚钱其还是卖了。 2、检查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新密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检查并查扣有关涉案物品。 3、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裴某某销售的顶级蚁力神中检测出西地那非成份。 4、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实裴某某销售的蚁力神胶囊系假药。 5、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裴某某被传唤到案。 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裴某某的个人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裴某某犯销售假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裴某某所犯销售假药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裴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裴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裴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李向阳 代理审判员 黄艳玲 人民陪审员 钱妍楠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潘雪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