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928号 原告吴彩玲,女,汉族,1964年3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樊书海,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英儒,男,汉族,1970年9月17日出生。 被告张红恩,男,汉族,1971年4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彩玲诉被告薛英儒、张红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彩玲于2014年12月25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彩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彩玲撤回对被告薛英儒、张红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吴彩玲负担。 审判员 王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