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申字第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新宇,男,汉族,1972年11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建霞,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朱红胜,男,汉族,1974年1月5日出生。 一审被告:孔令慧,女,汉族,1973年10月1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刘新宇与被申请人朱红胜、一审被告孔令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开民初字第3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新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刘 学 审判员 李俊阳 审判员 孙 瑾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