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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桂先与李长征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民保字第12号 申请人张桂先,女,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晓雷,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李长征,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张桂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民保字第12号

申请人张桂先,女,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晓雷,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李长征,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张桂先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长征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河南嘉晟宏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长征银行存款三百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俊阳

审判员  彭 磊

审判员  孙 瑾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魏 盼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