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民保字第1号 申请人刘敏景,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河南华菲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被申请人盛公道,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刘敏景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华菲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盛公道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刘雪樵名下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文化宫路33号院2单元7层704号(产权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0701056304号)房产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刘雪樵名下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文化宫路33号院2单元7层704号(产权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0701056304号)的房产一套; 二、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华菲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盛公道银行存款二十万元整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俊阳 审判员 彭 磊 审判员 孙 瑾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