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民保字第7号 申请人张五锋,男,汉族,1982年3月16日出生。 被申请人郭金勇,男,汉族,1984年4月22日出生。 申请人张五锋因仲裁程序中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郭金勇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河南嘉晟宏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郭金勇银行存款五十万元整(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俊阳 审判员 彭 磊 审判员 孙 瑾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