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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孟民保字第00004号 申请人刘鹏,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 被申请人孟州市金河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向兵,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刘鹏与被申请人孟州市金河置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受理。申请人刘鹏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孟州市金河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孟州市滨河新村社区的幼儿园房产,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为孟国用(14)第001号、房产建筑面积为4467.75㎡、房产建筑占地面积为1578.79㎡。为此已提供了孟州农业银行大定路分理处№.(豫)01—012992948一份存单¥50万元、李艳红宋逸文徐晓雷共有的沁房权证字第1130103371号房产一座、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一辆、雷克萨斯轿车一辆、皇冠轿车一辆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孟州市金河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孟州市滨河新村社区的幼儿园房产,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为孟国用(14)第001号、房产建筑面积为4467.75㎡、房产建筑占地面积为1578.79㎡。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中祥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