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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市家乐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英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二终字第005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州市家乐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 法定代表人杜帅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成东升,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英敏,女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二终字第005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州市家乐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
法定代表人杜帅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成东升,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英敏,女,1976年10月26日出生,住孟州市。
上诉人孟州市家乐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英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孟州市家乐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6月12日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孟民二小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孟州市家乐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孟州市家乐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帅帅及委托代理人成东升,被上诉人张英敏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14)孟民二小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高 阳
代审判员  米新秀
代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崔新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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