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民保字第13号 申请人鄢惠,女,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付东杰,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牛君,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杨洋,女,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鄢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牛君、杨洋银行存款787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牛君、杨洋银行存款七百八十七万五千元整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俊阳 审判员 彭 磊 审判员 孙 瑾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杨 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