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杞民特字第15号 申请人韩某,男,2005年9月28日出生。 监护人杨韩某某,男,1957年8月25日出生。 被申请人孙某某,女,1985年11月14日出生。 申请人韩某要求宣告孙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之父韩某某与被申请人孙某某于2005年4月22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韩某。韩某某于2014年3月15日因交通事故死亡,被申请人孙某某也于2007年3月外出至今无音信,经多处寻找也未找到。2014年9月3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孙某某为失踪人。 经查,孙某某,女,1985年11月14日生,汉族,系申请人之母,孙某某与韩汉永婚后,于2005年9月28日生育韩某。被申请人之夫韩某某于2014年3月15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孙某某于2007年外出至今未归。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及公安机关证明,申请人现由其祖父韩某某抚养,被申请人至今没有音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9月5日发出寻找孙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孙某某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孙某某自2007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迄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本院发出寻找孙某某公告后,孙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故对于申请人要求宣告孙某某失踪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韩某某作为申请人的祖父,且申请人现随韩某某生活,能够且适合对孙某某的财产进行代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孙某某为失踪人; 指定韩某某为失踪人孙某某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孙长青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岳 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