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杞民特字第14号 申请人魏某,女,2000年1月28日出生。 监护人魏某某,男,1947年1月26日出生。 被申请人王某某,女,1972年12月12日出生。 申请人魏某要求宣告王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之父魏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结婚,婚后生育魏某。魏某某于2002年因交通事故死亡,被申请人王某某于2003年出走至今无音信,经多处寻找也未找到,现已失踪近十余年。2014年8月21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王某某为失踪人。 经查,王某某,女,1972年12月12日生,汉族,系申请人之母,王某某与魏某某婚后,于2000年1月28日生育魏某,被申请人之夫魏某某于2002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王某某于2003年外出至今未归。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及公安机关证明,申请人现由其祖父魏某某抚养,被申请人至今没有音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9月4日发出寻找王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某某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王某某自2003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迄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本院发出寻找王某某公告后,王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故对于申请人要求宣告王某某失踪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魏某某作为申请人的祖父,且申请人现随魏某某生活,能够且适合对王某某的财产进行代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王某某为失踪人; 指定魏某某为失踪人王某某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孙长青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岳 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