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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纲诉张玉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杞民初字第1615号 原告刘志纲,男,1973年9月2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丽,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玉涛,男,1979年7月13日生,汉族。 原告刘志纲诉被告张玉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杞民初字第1615号

原告刘志纲,男,1973年9月2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丽,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玉涛,男,1979年7月13日生,汉族。

原告刘志纲诉被告张玉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熙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玉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称在自己门口有片土地要出售,自己可以当家卖给原告,原告于2010年7月23日和2010年7月30日分别交付给被告张玉涛3万元和2万元,被告张玉涛为原告出具了证明和收到条,但始终没有办成此事,原告也一直未得到土地。原告自2010年8月份无数次向被告主张退还5万元的土地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退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土地款5万元及利息16250元。

被告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7月23日被告有一片土地卖给原告,并为原告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兹有张玉涛卖给刘志纲土地约为5亩,位置三里尧村后、杞苏路东50米。预付定金叁万元。”同日原告刘志纲给付张玉涛现金3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收到条一份。2010年7月30日,刘志纲给付张玉涛土地款20000元,张玉涛为刘志纲出具收到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刘志纲土地款贰万元整(20000)。张玉涛。2010.7.30号。”后土地一直未交付原告,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返还5万元土地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退还。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明、收到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土地未经土地部门批准不得转让、变卖。被告张玉涛为原告出具证明出卖位于杞县三里尧村后、杞苏公路东50米土地5亩,原告刘志纲给付土地款5万元,被告张玉涛一直未交付该块土地,该合同违背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被告张玉涛应当返还原告刘志纲土地款50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土地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62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玉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刘志纲土地款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刘志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被告张玉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审判员  程熙茗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 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