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与李喜爱、苏发、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立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瀍河区启明北路。 法定代表人陶丙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曲高峰,男,该公司职工,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喜爱,女,汉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立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瀍河区启明北路。
法定代表人陶丙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曲高峰,男,该公司职工,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喜爱,女,汉族,1968年2月3日生,住西工区纱厂东路38号院4栋2单元502室。
委托代理人李喜成,男,汉族,1967年12月10日生,李喜爱之父,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发,男,汉族,1988年12月29日生,住新乡卫辉市城郊乡辛庄村二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王城路24号花泰王城9楼。
上诉人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喜爱、苏发、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三初字第35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原告既可以选择侵权行为地也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王城大道道北三路口及第二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子公司住所地均系本市西工区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所提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一、苏发住所地卫辉市,归新乡市管辖,而一审管辖权民事裁定书第一页所列“焦作市卫辉市城郊乡辛庄村二队”与客观事实不符,地址错误可能导致无法送达,请求依法更正为盼。二、众所周知,道北三路口属于老城区,侵权行为地在老城区,故应由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位于洛阳市王城大道道北三路口,且被告之一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子公司的住所地在洛阳市西工区,故原审原告李喜爱选择在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 园
审判员 张予洛
审判员 胡豫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驭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