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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涧刑公初字第388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玲,女,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孟津县。2014年7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取保候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涧刑公初字第388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玲,女,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孟津县。2014年7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取保候审。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4)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玉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8月开始,被告人王玲在洛阳市涧西区符家屯东街第三户门面房内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开设赌场。2014年7月12日晚,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现场查处涉案游戏机42台。经鉴定,该42台游戏机均系赌博机。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王玲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出生医学证明,案件来源,赌博机检验报告,相关刑事照片,被告人身份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玲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康 理
审 判 员  何恒飞
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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