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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帅、戚特警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涧刑公初字第337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帅,男,199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新安县。2014年6月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取保候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涧刑公初字第337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帅,男,199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新安县。2014年6月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戚特警,男,199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2014年7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取保候审。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4)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帅、戚特警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玉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帅、戚特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1日15时左右,被告人王帅接到王小民(另案处理)的电话让他到洛阳市涧西区老友谊宾馆找被害人王某某要账。后被告人王帅、威特警伙同宋毅鑫(在逃)及另一男青年到涧西区老友谊宾馆将被害人王某某强行拉至龙鳞路九都路交叉口西南500米处,让王某某联系还款。期间,被告人戚特警打王某某一耳光,被告人王帅看到王某某不能还款便让王某某出具3万元欠条,为保证王某某能按时还款,将王某某的银灰色海马牌轿车开走,并称如按时还款将该车返还被害人王某某,并于当日下午5时许将王某某送回洛阳市涧西区老友谊宾馆。该车已追回退还被害人王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帅、戚特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且有二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亲笔供词,检查笔录,被害人王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银行明细,扣押决定书,欠条,发还清单,辨认笔录,相关刑事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门诊病历,诊断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帅、戚特警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帅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戚特警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以上二被告人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范映晖
审 判 员  何恒飞
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蓓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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