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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梁雪改、安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涧民一初字第559号 原告洛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王现利,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小峰,该单位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梁雪改,女,1972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涧民一初字第559号
原告洛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王现利,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小峰,该单位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梁雪改,女,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无业,暂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安毅,女,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河南省桐柏县人,洛阳第二外国语学校教师,住洛阳市西工区。
原告洛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梁雪改、安毅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洛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小峰、被告梁雪改、安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洛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统称为原告)诉称,2011年8月23日,被告梁雪改与洛阳银行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8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1年8月23日至2012年8月22日,以现金方式按月付息,本金到期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返还。原告为被告梁雪改的该笔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是贷款本金、利息、借款人的违约金、赔偿金和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2011年8月9日,被告梁雪改、安毅与原告签订了《反担保合同》,为梁雪改的该笔贷款向向提供了连带责任反担保,合同签订后,洛阳银行向被告梁雪改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但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其贷款,导致2012年11月22日原告为其代偿了贷款本息81945.49元。代偿后原告依法向被告多次追偿,被告一直未予偿还。1、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代偿款81954.4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2年11月22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计至实际结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送达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
被告梁雪改辩称:借款属实,我既向原告借款80000元,又向安毅借款4万元,我给安毅出具有120000元的借条,但这120000元的借条中包含了从原告处借到的8万元。
被告安毅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2011年8月由我担保给梁雪改从原告处贷款80000元,梁雪改是借款人,我是担保人,原告一次性将80000元打入梁雪改的帐户。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3日,被告梁雪改与洛阳银行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8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1年8月23日至2012年8月22日,以现金方式按月付息,本金到期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返还。原告为被告梁雪改的该笔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是贷款本金、利息、借款人的违约金、赔偿金和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2011年8月9日,被告梁雪改、安毅与原告签订了《反担保合同》,为梁雪改的该笔贷款向向提供了连带责任反担保,合同签订后,洛阳银行向被告梁雪改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但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其贷款,导致2012年11月22日原告为其代偿了贷款本息81945.49元。代偿后原告依法向被告多次追偿,被告一直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梁雪改与洛阳银行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被告梁雪改、安毅与原告签订了《反担保合同》,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均为有效合同。被告梁雪改作为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借款,导致洛阳银行向原告追偿。原告履行了担保责任后依据《借款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有权向被告梁雪改进行追偿,并要求被告安毅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原告的诉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庭审中,二被告对原告的诉求及依据事实亦予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判决如下:
被告梁雪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洛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支付代偿款人民币81945.49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11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支付代偿款81945.49元的债务利息;
被告安毅对被告梁雪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二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849元,由被告梁雪改、安毅共同承担,此款由被告梁雪改、安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给原告洛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洛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己垫付的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奕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师丽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