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刑初字第32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3月1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红卫,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公诉刑诉(2014)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任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及其辩护人张红卫、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杜某甲与于某某夫妇共生育两个儿子:分别是长子杜某、次子杜某乙。杜某甲夫妇有位于汝州市工商局后东2排4号房产一套、汝州市安平街东1排6号房产一套、汝州市中大街中段门面房一间。2011年6月7日,杜某甲因病去世。2013年2月20日,于某某、杜某、杜某乙签订析产协议一份,协议约定汝州市工商局后东2排4号房产归杜某所有,汝州市安平街东1排6号房产及中大街中段门面房归杜某乙所有。该析产协议于2013年3月4日经平顶山仲裁委员会裁决,为有效协议。汝州市安平街东1排6号房产于2013年4月10日过户至杜某乙名下。 2013年5月31日,被告人杜某以承包烟地种烟为由,以自己伪造的卖房契约(内容为:于某某于2011年8月16日将汝州市中大街中段门面房卖给杜某)为担保,以魏某某、赵某某为担保人,与张某某签订借款协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从张某某处借款30000元,期限2个月。同时在赵某某的要求下,魏某某以一辆车牌号为豫DCW629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为本次借款的担保物。2013年8月3日,被告人杜某继续以承包烟地种烟为由,以卖房契约为担保,以魏某某为担保人,与张某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从张某某处借款20000元,期限2个月。该两笔借款被杜某用于个人开支。逾期后杜某拒不还款。2014年4月30日,担保人魏某某替杜某归还张某某欠款10000元整。 2013年6月17日,被告人杜某以做生意为由,以自己伪造的卖房契约(内容为:于某某于2009年3月18日将汝州市中大街中段门面房卖给杜某)为担保,以王某某、韩某某为担保人,与郭某某签订借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从郭某某处借款50000元,期限3个月。该借款被杜某用于个人开支。逾期后杜某拒不还款。 2013年12月13日,被告人杜某以承包烟地种烟为名,经任某某介绍,以房屋产权证(汝房权证汝州市字第20101015879号,房屋所有权人:杜某,房屋坐落:汝州市安平街东一排6号)为担保物,以任某某、魏某某、韩某某为担保人,与郭某甲签订借条,约定从郭某甲处借款100000万元,借期3个月,扣除利息、手续费后杜某实际收到借款89500元。经汝州市房地产管理处档案室查实,汝房权证汝州市字第20101015879号房屋所有权证在汝州市房地产管理处没有登记信息及产权资料。经查,任某某明知杜某用于担保的房屋产权证是假证,仍对郭某甲隐瞒事实帮助杜某从郭某甲处借钱,并收取好处费2000元。该借款被杜某用于还债、转借他人和开办游戏厅。2014年3月15日,杜某归还郭某甲8000元整,2014年3月16日,杜某归还郭某甲2000元整。其余借款杜某无能力归还。案发后,任某某归还郭某甲2000元整。 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杜某、任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郭某甲、张某某、郭某某的陈述,证人韩某某、魏某某、于某某、杜某乙、张某甲、姚某某、赵某某、司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杜某、任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以合同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杜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我犯合同诈骗罪无异议,但是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异议,借张某某的30000元已经于2013年7月25日归还;2013年8月3日借张某某的20000元,在借款时扣利息和手续费2600元,实际收到17400元,借款后共付利息3800元;借郭某某的50000元,在借款时扣利息和手续费2500元,实际收到47500元,借款后共支付利息9500元;对其他事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的张红卫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杜某借张某某和郭某某的两笔借款属民事借款行为,且其中的30000元已经归还,其他借款也支付了利息,不应按犯罪处理。 被告人任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认罪。 经审理查明,杜某甲与于某某夫妇共生育两个儿子:分别是长子杜某、次子杜某乙。杜某甲夫妇有位于汝州市工商局后东2排4号房产一套、汝州市安平街东1排6号房产一套、汝州市中大街中段门面房一间。2011年6月7日,杜某甲因病去世。2013年2月20日,于某某、杜某、杜某乙签订析产协议一份,协议约定汝州市工商局后东2排4号房产归杜某所有,汝州市安平街东1排6号房产及中大街中段门面房归杜某乙所有。该析产协议于2013年3月4日经平顶山仲裁委员会裁决,为有效协议。汝州市安平街东1排6号房产于2013年4月10日过户至杜某乙名下。 2013年5月31日,被告人杜某以承包烟地种烟为由,以自己伪造的卖房契约(内容为:于某某于2011年8月16日将汝州市中大街中段门面房卖给杜某)为担保,以魏某某、赵某某为担保人,与张某某签订借款协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从张某某处借款30000元,期限2个月。同时在赵某某的要求下,魏某某以一辆车牌号为豫DCW629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为本次借款的担保物。2013年8月3日,被告人杜某继续以承包烟地种烟为由,以卖房契约为担保,以魏某某为担保人,与张某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从张某某处借款20000元,期限2个月。该两笔借款被杜某用于个人开支。逾期后杜某拒不还款。2014年4月30日,担保人魏某某替杜某归还张某某欠款10000元整。2014年11月5日,杜某的亲属归还张某某5000元。 2013年6月17日,被告人杜某以做生意为由,以自己伪造的卖房契约(内容为:于某某于2009年3月18日将汝州市中大街中段门面房卖给杜某)为担保,以王某某、韩某某为担保人,与郭某某签订借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从郭某某处借款50000元,期限3个月。该借款被杜某用于个人开支。逾期后杜某拒不还款。2014年11月5日,杜某的亲属归还郭某某5000元。 2013年12月13日,被告人杜某以承包烟地种烟为名,经任某某介绍,以房屋产权证(汝房权证汝州市字第20101015879号,房屋所有权人:杜某,房屋坐落:汝州市安平街东一排6号)为担保物,以任某某、魏某某、韩某某为担保人,与郭某甲签订借条,约定从郭某甲处借款100000万元,借期3个月,扣除利息、手续费后杜某实际收到借款89500元。经汝州市房地产管理处档案室查实,汝房权证汝州市字第20101015879号房屋所有权证在汝州市房地产管理处没有登记信息及产权资料。经查,任某某明知杜某用于担保的房屋产权证是假证,仍对郭某甲隐瞒事实帮助杜某从郭某甲处借钱,并收取好处费2000元。该借款被杜某用于还债、转借他人和开办游戏厅。2014年3月15日,杜某归还郭某甲8000元整,2014年3月16日,杜某归还郭某甲2000元整。其余借款杜某无能力归还。案发后,任某某归还郭某甲7000元整。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杜某的供述 201312月13日,我通过任某某向郭某甲借100000元,时间是三个月,利息三个月10500元,韩某某、魏某某给我作担保,并将我在汝州市安平街东一排六号的房产证给他。房产证登记的是我的名字,房产证登记的地址是汝州市安平街东一排六号,但是房产证是假的,是我在街上看广告打电话花200元办的。房产证的登记的真实姓名是俺父亲杜某丙,当时我通过任某某介绍问郭某甲想借点钱,郭某甲说得有房产证抵押,我没有房产证。我给任某某说,我办一个假房产证给郭某甲做抵押,反正房子是我的,你给我帮帮忙借点钱。任某某就没有给郭某甲说明我的房产证是假的,帮我瞒着郭某甲,让我从郭某甲处借到100000元。我当时就给任某某说了我的房产证是假的,没有给郭某甲说。郭某甲借给我十万元,我给郭某甲10500元的利息,还马某某10000元,借给帮我做担保的韩某某两万元,借给土地局上班的司某某40000元。剩余的10000元,过年的时候我在汝州市城垣南路开了一个捕鱼机店,当时赔了16000元。 2013年,我用伪造的我母亲将中大街门面房卖给我的契约,然后持此契约做抵押,向郭某某借了50000元。我母亲于某某和我签订的卖房协议是我伪造的,上面的签字都是我一个人签的。这家门面房2013年2月份我和我兄弟杜某乙打的析产协议,析产协议上写的是这件门面产权归杜某乙所有。 郭某某给我的50000元钱,还了王某某15000元,韩某某从我这以5分的利息借走20000元,剩下的钱我自己花完了。 我当时给郭某某说的是用三个月,但是我已经给他封了五个月的利息。 我是分两次借的张某某50000元。第一次是2013年5月31日借了30000元,在这之前我准备跟魏某某合伙在王寨承包烟地种烟,手头钱不够,魏某某通过他的一个亲戚赵某某找到张某某,5月31日上午,我们和张某某见面之后,我把我伪造的我母亲于某某将中大街门面房卖给我的协议让张某某看了看,张某某看后说只要有房产抵押就可以借给我钱,并让赵某某和魏某某给我担保,赵某某还说让魏某某把他的面包车也抵押给张某某,之后我们签了一份借款协议和一份买卖房屋协议,并把我伪造的与我母亲的门面房买卖协议抵押给了张某某。第二天张某某就把钱给了我,当时说的是4分的利息,给钱的时候张某某就把利息扣了,给了我2.76万元但是我们签的协议上写的是1分8的利息,两个月后还清。 第二次是2013年8月3日,我给张某某打电话说还想再用20000元钱,张某某说只要魏某某担保,照着上一次的协议打就行,我们签了协议,当时张某某就把利息扣了,给了我1.74万元,我拿住钱之后给了魏某某1000元,之后我们就各自回家了。我是以承包烟地种烟的名义借的张某某的钱。 我借张某某第一次钱之后的6月25日我就在汝州市市标北边的工商银行把30000元钱还了他,当时也没有打条子,第二次借的,20000元没有还。 我借这么多钱有的是我借给伙计了,还有就是我从2003年开始玩老虎机,每次去玩输个千把块钱就走了,到现在光在老虎机上都输了将近20万元,我的工资基本上都输光了,后来我就开始东借西借,拆东墙补西墙,越借窟窿越大,一直到现在我算是彻底没办法还钱了。 (2)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 2013年12月10日左右,杜某打电话给我说,我在王寨买了200亩烟地,现在钱不够,你招呼着给我弄俩钱。我问他用多少钱,杜某说,你给我弄10万吧。我问郭某甲后,郭某甲说行,得押东西。2013年12月13日杜某拿着他的古玩一条街的一个独院房产证抵押给郭某甲借100000元,当时打的有条子。到了2014年3月13日,杜某给郭某甲10000元钱,其中3000元是利息,还有9万3千元没有还郭某甲。 杜某给郭某甲的房产证是假的,杜某给我说了,但我没有给郭某甲说,要是给他说他就不会借给杜某钱了。杜某拿住钱之后给了我2000元的好处费。 2.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郭某甲的陈述 2013年12月13日,杜某在任某某的介绍下持汝房权证汝州市第20101015879号房权证抵押,并以魏某某、韩某某、任某某为担保人,向我借款现金100000元,利息3分,3个月还完。当时杜某借钱说是买烟地种烟的,到期后杜某没有还钱。后来郭某甲了解到杜某借我钱后根本没有种烟,他把这钱分给司某某40000元、给韩某某20000元、给任某某几千元好处费。经房产处核对,杜某抵押的房产证是假的。 (2)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2013年6月份,杜某用位于汝州市中大街中段路南的门面房契约作抵押,韩某某、王某某作担保,借我50000元,借期3个月,到期后,杜某没有还,担保人也一直不露面。杜某借的50000元钱没有利息,当时打的借据上就写的不计息。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2013年5月、7月份,杜某以房屋契约做抵押,魏某某作担保,分别借我30000元、20000元,到期后杜某一直没还。2014年5月初,魏某某替杜某还了1万元,魏某某的车子现押在我处。借款时我没有扣杜某一分钱,杜某也没有还给我一分钱,利息也没有还给我。 3.证人证言 (1)证人韩某某的证言 2013年大概7月份左右,我为杜某做担保,从郭某某处借50000元,利息5分;2012年12月份,我为杜某担保从郭某甲处借10万元,杜某借出10万元后,我向杜某借了20000元,杜某还韩某某10000元。 (2)证人魏某某的证言 我分两次为杜某担保,从张某某处共借50000元,名义是要在王寨买地种烟,但实际上杜某没有买地种烟。50000元听杜某说第一笔30000元已经还张某某了,第二笔20000元,我替杜某还了10000元,并且我的车在张某某处押着。我不知道杜某使用的是假房产证和析产协议。 (3)证人于某某的证言 位于汝州中大街的门面房2013年正月份属于其二儿子杜某乙,我没有将该门面房卖给杜某。2014年过年的时候,杜某和一个叫辉的在八团那里开了一个游戏厅,没几天就赔了两万元左右,这个生意没干几天赔的没钱他就不再干了。 (4)证人杜某乙的证言 中大街的门面房在2013年2月归我所有,杜某没有权利处置这间门面房,郭某某手里的协议经我母亲于某某证实是假的。 (5)证人张某甲的证言 2014年过年的时候,我在城垣路上开了一家“捕鱼机”店,让杜某帮着招呼了四五天,挣的钱平分,后来生意很差就关了。 (6)证人姚某某的证言 2013年6、7月份,郭某某从杜某处买房,借了我50000元给了杜某,保证人是王某甲、韩某某,后来发现被骗,杜某要卖房子不是杜某的。 (7)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2013年5月份的一天,杜某通过魏某某联系我,让我帮杜某找钱,我介绍了邻居张某某,我与魏某某共同做担保,杜某从张某某处借30000元,魏某某还用豫DCW629号车担保。杜某称和魏某某合伙要在王寨买地种烟,所抵押的房子是中大街的门面房,是他母亲卖给他的,后听张某某说杜某一直没有还利息也没有还钱。 (8)证人司某某的证言 我向张某某借钱杜某给我担保时,杜某借张某某的钱有没有还我不知道,当时杜某只是给我担保从张某某处借了5万元,我只知道杜某也从张某某处借了钱,但是他借张某某多少钱我不知道,我也不知道杜某把钱还给张某某没有。 (9)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2013年6、7月份的一天下午,杜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借别人的钱今天该还钱了,想用我3000元钱把别人的钱还上,我也没有问那么多就把钱借给他了。2014年春节的时候我听说他在八团南边的箱子里开了捕鱼机(赌博机)店,就给他打电话问他要钱,杜某说没钱还我,他没有给我说他借的3000元是否还给他说的那个人了。 (10)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2013年7月份,张某乙借我30000元钱,两个月后我向张某乙要钱,张某乙给杜某联系后,杜某还给我10000元。 4.书证 (1)杜某、任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 (2)析产协议书 证明安平街房产和中大街门面对杜某乙所有。2013年2月20日 (3)平顶山仲裁委员会平仲裁字(2013)第86号裁决书(杜某乙提供) 确认析产协议书为有效协议;位于汝州市安平街东1排6号的房产(汝房权证1406-2字第88号)归申请人杜某乙所有。2013.3.4 (4)汝州市安平街东1排6号房产证 证明归杜某乙单独所有。登记时间:2013年4月10日 (5)买卖契约 (6)借据 证明杜某于2013年6月17日从郭某某处借走人民币五万元,借期三个月,不计息。担保人:韩某某王某甲 (7)房屋买卖合同 杜某与郭某某房屋买卖合同 (8)借款协议 证明杜某从张某某处分别于2013年5月31日、2013年8月3日借走三万元、贰万元,利息一分八,借期2个月,担保人魏某某,借款用途:做生意。 (9)杜某伪造的卖房契约 于某某于2011年8月16日将中大街中段的房子卖给杜某。 (10)房屋买卖合同 双方:杜某、张某某2013年5月31日 (11)收据 证明杜某于2013年5月31日从张某某处借走三万元。 (12)车辆抵押协议 证明魏某某以车牌号为豫DCW629抵押给张某某。2013年5月31日 (13)汝州市房地产管理处档案室证明 证明杜某名下的房产证(第20101015879号房屋所有权证)在我处无此登记信息及产权资料。2014.3.20 (14)郭某甲出具的对任某某的谅解书 (15)郭某甲、张某某的控告书 (16)杜某伪造的房产证一本 (17)辨认笔录 杜某辨认抵押给郭某甲的假房产证。 上述证据,经当庭示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查明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杜某提出“借张某某的30000元已经归还,借张某某、郭某某钱时扣了利息及手续费、以后又付过部分利息”的辩解理由,经查,张某某及郭某某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人亦没有其他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杜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杜某借张某某和郭某某的两笔借款属民事借贷行为”的辩解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结合被告人杜某的认罪态度和借款归还情况,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被告人任某某仅参与对郭某甲的合同诈骗犯罪,在该起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案发后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7日起至2016年9月16日止。) 二、被告人任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3000元,下余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晓辉 审判员 孙洪涛 审判员 刘延兵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权俊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