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刑初字第20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志宾,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2月20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郑州站派出所民警抓获,于2014年2月2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其法,河南谢景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公诉刑诉(2014)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志宾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志宾及其辩护人刘其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至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李志宾利用曾在其姑夫李某某、李某甲的小屯顺利煤矿上班的身份,谎称其能在顺利煤矿承包工程等,并在“石某某和石某某媳妇”(二人身份不详)的配合下,取得了同村人及亲朋好友的信任。先后骗取高某某20.5万元,李某乙19万元,雷某某10万元,郭某某16万元,黄某某5万元,高某甲6万元,李某丙6万元,李某丁4万元,王某某6万元,霍某某2.7万元,程某某4万元,曹某某3.5万余元,曹某甲4万元,洪某某3万元,李某戊3万元,郭某甲2.5万元,史某某1.6万元,王某甲3000元,共计117万余元。2012年7月,李志宾外出藏匿,2014年2月20日在郑州市火车站东广场被郑州铁路公安处郑州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1、2012年5月份,被告人李志宾到本村高某某在本市寄料镇经营的五交店,谎称在其姑父的顺利煤矿承包有工程,并承诺高额回报,期间,李志宾给一个女的打电话,称该女是其姑姑,骗取高某某的相信,先后三次骗取高某某共20.5万元,至今未还。 2、2012年4月份,被告人李志宾到本村李某乙的面粉厂,谎称自己在煤矿承包有工程,急需资金,并承诺高额回报。期间,李志宾给一个女的打电话,称该女是其姑姑,骗取李某乙的相信,先后三次骗取李某乙共19万元,至今未还。 3、2011年10月一天,被告人李志宾到其婶雷某某家中以向矿上送木材为名向雷某某借现金3.6万元。2012年2月份的一天,李志宾以在矿上承包工程为名,并承诺很短时间归还,向雷某某借现金6.4万元。后雷某某多次要钱,李志宾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还。 4、2012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志宾到汝州市区丹阳中路郭某某家中,谎称在其姑父的矿上承包巷道工程,让郭某某投资做生意,郭某某不愿投资,李志宾就以假集体土地使用证做抵押分两次骗走郭某某16万元,至今未还。 5、2012年6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李志宾打电话把黄某某骗到到本市蟒川胡沟煤矿院内,谎称商量在小屯的矿上承包工程一事。停一、二天,李志宾打电话让黄某某到寄料镇寄料农行附近看承包合同,并让黄某某在合同上签名,并称该合同转手能赚1.5万元,骗取黄某某现金5万元,至今未还。 6、2012年5月一天,被告人李志宾拿一份矿上的巷道承包合同到本村高某甲家中,谎称承包该工程需要保证金,并承诺高额回报,期间,李志宾给一个女的打电话,称该女是其姑姑,骗取高某甲现金6万元,至今未还。 7、2012年5月一天下午,被告人李志宾在汝州市区遇到本村村支书李某丙,李志宾谎称在其姑父矿上有个工程要承包,急需6万元钱,并承诺很短时间归还,骗取李某丙6万元,至今未还。 8、2012年5月一天上午,被告人李志宾到本村李某丁家门口,李志宾谎称在其姑父的矿上承包工程,急需10万元钱,并承诺一定的回报,骗取李某丁现金6万元,后李某丁多次讨要,李志宾的父亲李某己给李某丁2万元。 9、2012年11月一天下午,被告人李志宾到本市寄料镇黄柏树村其舅舅王某某家,谎称在一个煤矿承包工程资金短缺,骗取王某某现金6万元,至今未还。 10、2012年元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志宾到本市寄料镇寄料街程某某开的联通店里,谎称在其姑父矿上拉方木,让程某某和其合伙经营,并承诺短期就有一定的分红,骗取程某某现金4万元,至今未还。 11、2012年元月的一天,被告人李志宾开车到本市寄料镇寄料街霍某某开的饭馆门口,让霍某某坐到车上,谎称在其姑父矿上拉木材为名等,并承诺高额回报,多次共骗取霍某某现4.7万元金。期间霍某某曾向李志宾借现金2万元,李志宾至今还有2.7万元未还。 12、2011年3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李志宾到本市寄料镇寄料街曹某某经营的炒锅店找到曹某某,谎称做工程等生意能挣钱,让曹某某投资合伙,多次骗取曹某某现金共3.538万元,至今未还。 13、2011年6、7月份,被告人李志宾到本市寄料镇寄料街曹某甲经营的饲料店里,其以在其姑父的矿上承包巷道工程等为名,让曹某甲投资合伙经营,多次骗取曹某甲现金8.5万元。后曹某甲多次追要,李志宾还其4.5万元,还余4万元至今未还。 14、2011年7月一天,被告人李志宾通过曹某甲认识郭某甲,李志宾以在煤矿承包巷道工程为名,骗取曹某甲和郭某甲的信任,让郭某甲投资,并称收益丰厚,后多次骗取郭某甲现金13万元,后郭某甲多次追要,李志宾还其10.5万元,还有2.5万元至今未还。 15、2010年5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李志宾以装修房子为名骗本村洪某某1万元,以帮洪某某办理驾驶证为名骗取4千元,以在矿上做生意为名骗洪某某1.6万元,共计3万元,至今未还。 16、2011年12月下旬,被告人李志宾给本村李某戊联系称,在其姑父矿上承包工程资金紧张,并承诺很短时间归还,骗走李某戊现金3万元至今未还。 17、2012年7月一天中午,被告人李志宾到本市王寨乡董沟村史某某家,称在其姑父矿上承包巷道工程资金紧张,并承诺很短时间归还,骗走史某某现金1.6万元,至今未还。 18、2012年4月一天,被告人李志宾在本村王某甲家门口,谎称有能够办理驾驶证,骗取王某甲现金3000元。后王某甲多次催促,李志宾一直推脱,至今尚未办理。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李志宾的供述,被害人高某某、李某乙、雷某某、郭某某、黄某某、高某甲、李某丙、李某丁、王某某、程某某、董小红、霍某某、曹某某、洪某某、曹某甲、郭某甲、李某戊、史某某、王某甲等的陈述,证人樊某某、李某己、李某某的证言及相关书证。据此认为被告人李志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志宾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属实,但欠高某某的20.5万元,数额没有那么多。借郭某某现金是12万元,打的条子是16万元。若我的行为构成犯罪,我认罪。 其辩护人的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志宾犯诈骗罪缺少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证据也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本案应按民间借贷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至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李志宾自称曾在其姑夫李某某、李某甲的小屯顺利煤矿上过班,编造其能在顺利煤矿承包工程等理由,并在“石某某和石某某媳妇”(二人身份不详,系被告人李志宾自称)的配合下,取得了同村人及亲朋好友的信任。先后骗取高某某20.5万元,李某乙19万元,雷某某10万元,郭某某16万元,黄某某5万元,高某甲6万元,李某丙6万元,李某丁4万元,王某某6万元,霍某某2.4万元,程某某4万元,曹某某3.538万余元,曹某甲4万元,洪某某3万元,李某戊3万元,郭某甲2.5万元,史某某1.6万元,王某甲3000元,共计116.8万余元。2012年7月,李志宾外出藏匿,2014年2月20日在郑州市火车站东广场被郑州铁路公安处郑州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1、2012年5月份,被告人李志宾到本村高某某在本市寄料镇经营的五交店,谎称在其姑父的顺利煤矿承包有工程,并承诺高额回报,期间,李志宾给一个女的打电话,称该女是其姑姑,骗取高某某的相信,先后三次骗取高某某共20.5万元,至今未还。 2、2012年4月份,被告人李志宾到本村李某乙的面粉厂,谎称自己在煤矿承包有工程,急需资金,并承诺高额回报。期间,李志宾给一个女的打电话,称该女是其姑姑,骗取李某乙的相信,先后三次骗取李某乙共19万元,至今未还。 3、2011年10月一天,被告人李志宾到其婶雷某某家中以向矿上送木材为名向雷某某借现金3.6万元。2012年2月一天,李志宾以在矿上承包工程为名,并承诺很短时间归还,向雷某某借现金6.4万元。后雷某某多次要钱,李志宾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还。 4、2012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志宾到汝州市区丹阳中路郭某某家中,谎称在其姑父的矿上承包巷道工程,让郭某某投资做生意,郭某某不愿投资,李志宾就以假集体土地使用证做抵押分两次骗走郭某某16万元,至今未还。 5、2012年6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李志宾打电话把黄某某骗到到本市蟒川胡沟煤矿院内,谎称商量在小屯的矿上承包工程一事。停一、二天,李志宾打电话让黄某某到寄料镇寄料农行附近看承包合同,并让黄某某在合同上签名,并称该合同转手能赚1.5万元,骗取黄某某现金5万元,至今未还。 6、2012年5月一天,被告人李志宾拿一份矿上的巷道承包合同到本村高某甲家中,谎称承包该工程需要保证金,并承诺高额回报,期间,李志宾给一个女的打电话,称该女是其姑姑,骗取高某甲现金6万元,至今未还。 7、2012年5月一天下午,被告人李志宾在汝州市区遇到本村村支书李某丙,李志宾谎称在其姑父矿上有个工程要承包,急需6万元钱,并承诺很短时间归还,骗取李某丙6万元,至今未还。 8、2012年5月一天上午,被告人李志宾到本村李某丁家门口,李志宾谎称在其姑父的矿上承包工程,急需10万元钱,并承诺一定的回报,骗取李某丁现金6万元,后李某丁多次讨要,李志宾的父亲李某己给李某丁2万元。 9、2012年11月一天下午,被告人李志宾到本市寄料镇黄柏树村其舅舅王某某家,谎称在西区一个煤矿承包工程资金短缺,骗取王某某现金6万元,至今未还。 10、2012年元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志宾到本市寄料镇寄料街程某某开的联通店里,谎称在其姑父矿上拉方木,让程某某和其合伙经营,并承诺短期就有一定的分红,骗取程某某现金4万元,至今未还。 11、2012年元月的一天,被告人李志宾开车到本市寄料镇寄料街霍某某开的饭馆门口,让霍某某坐到车上,谎称在其姑父矿上拉木材为名等,并承诺高额回报,多次共骗取霍某某现4.7万元金。期间霍某某曾向李志宾借现金2万元,李志宾至今还有2.4万元未还。 12、2011年3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李志宾到本市寄料镇寄料街曹某某经营的炒锅店找到曹某某,谎称做工程等生意能挣钱,让曹某某投资合伙,多次骗取曹某某现金共3.538万元,至今未还。 13、2011年6、7月份,被告人李志宾到本市寄料镇寄料街曹某甲经营的饲料店里,其以在其姑父的矿上承包巷道工程等为名,让曹某甲投资合伙经营,多次骗取曹某甲现金8.5万元。后曹某甲多次追要,李志宾还其4.5万元,还余4万元,至今未还。 14、2011年7月一天,被告人李志宾通过曹某甲认识郭某甲,李志宾以在煤矿承包巷道工程为名,骗取曹某甲和郭某甲的信任,让郭某甲投资,并称收益丰厚,后多次骗取郭某甲现金13万元,后郭某甲多次追要,李志宾还其10.5万元,还有2.5万元,至今未还。 15、2010年5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李志宾以装修房子为名骗本村洪某某1万元,以帮洪某某办理驾驶证为名骗取4千元,以在矿上做生意为名骗洪某某1.6万元,共计3万元,至今未还。 16、2011年12月下旬,被告人李志宾给本村李某戊联系称,在其姑父矿上承包工程资金紧张,并承诺很短时间归还,骗走李某戊现金3万元,至今未还。 17、2012年7月一天中午,被告人李志宾到本市王寨乡董沟村史某某家,称在其姑父矿上承包巷道工程资金紧张,并承诺很短时间归还,骗走史某某现金1.6万元,至今未还。 18、2012年4月一天,被告人李志宾在本村王某甲家门口,谎称有能够办理驾驶证,骗取王某甲现金3000元。后王某甲多次催促,李志宾一直推脱,至今尚未办理。 另查明,2014年7月17日被害人洪某某之妻董某某、被害人雷某某向本院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李志宾的行为表示谅解,不要求追究被告人李志宾的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李志宾户籍证明、前科证明。 2、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证明。证明被告人李志宾因诈骗于2014年2月20日由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临时羁押,2014年2月24日由河南省汝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押解出所。 3、部分被害人提供的欠条。证明被告人骗取的款项。 4、被害人洪某某之妻董某某、被害人雷某某出具的谅解书。 5、被告人供述。 (1)2012年3、4月份的时候,其让石某某媳妇给其打圆场,分三次骗高某某现金20.5万元,并把土地证抵押给高某某。至今未还 (2)2012年4月份左右,其到李某乙的面粉厂,谎称其在煤矿承包有工程,并让石某某媳妇冒充其姑,分三次骗取李某乙19万元。至今未还。 (3)2011年10月份的一天,其到其婶子雷某某的家中,以向矿上送木材为名,向雷某某借现金3.6万元。2012年2月份的一天,其以在矿上承包工程为名,向雷某某借走现金6.4万元,后多次讨要,至今未还。 (4)2012年7月中旬的一天,其到郭某某家中以假集体土地使用证做抵押,并让石某某媳妇打圆场,分两次骗走郭某某16万元,第一次是10万元,第二次是6万元,至今未还。 (5)2012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其打电话把黄某某骗到汝州市蟒川胡沟煤矿,谎称商量矿上工程一事,骗取黄某某现金5万元至今未还。 (6)2012年5月份的一天,其拿一份矿上巷道承包合同到高某甲家中,称其能将巷道工程承包,并承诺高额回报,向高某甲借走现金6万元至今未还。 (7)2012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其见到李某丙,说矿上有个工程要承包,急需6万元,钱两天就能出来,让李某丙借6万元,至今未还。 (8)2012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其到李某丁家中,对李某丁说,往矿上送木材资金紧张,看能不能借李某丁6万元,工程结束后给李某丁1万元利息,骗取李某丁6万元,后偿还2万,下余4万元至今未还。 (9)2012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其到王某某家中以承包工程资金短缺为名,骗取王某某现金6万元,至今未还。 (10)2012年元月份的一天,其到寄料街程某某的店里,以拉木方为名,骗取程某某现金4万元,至今未还。 (11)2012年元的一天,其到霍某某的店里,以其姑父矿上拉木方为名多次骗取霍某某现金。至今还有2.4万元未还。 (12)2011年3月份的一天,其以在小屯矿上承包了巷道工程为名,多次骗取曹某某现金,至今有3.5万元未还。 (13)2011年10月份的一天上午,其到曹某甲的店里,以其在其姑父矿上承包巷道工程为名,让曹某甲投资合伙经营,多次骗取曹某甲现金8.5万元,后曹某甲要钱,其归还曹某甲4.5万元,还余4万元,至今未还。 (14)2011年6月份的一天,其通过曹某甲认识郭某甲,其以在矿上承包巷道为名,骗取郭某甲现金13万元,后归还10.5万元,还有2.5万元至今未还。 (15)2011年5月份开始,其骗取董某某和洪某某的信任,以装修房子为名借洪某某1万元,以帮办理驾驶证为名骗取4千元,以在矿上做生意为名借1.6万元,共计3万元,至今未还。 (16)2011年12月下旬的一天上午,其给李某戊联系称其现在往其姑父矿上送木材,资金紧张,让王某乙投资,到时分红为名,骗取王某乙3万元,至今未还。 (17)2012年7月份的一天中午,其到史某某家,以其承包巷道工程为名,向史某某借走现金1.6万元,至今未还。 (18)2012年4月的一天,在王某甲家门口,其谎称能办理驾驶证,骗取王某甲3千元,至今未还。 当时石某某让其凑钱的时候,其和石某某夫妇商量到时让石某某夫妇帮忙打圆场,让受害人相信,把钱弄出来。其分两次给石某某93万元,现在石某某夫妇联系不上。 6、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高某某陈述。2012年大约5月份的时候,被告人李志宾在一个女的帮助打圆场的情况下,分三次骗其现金20.5万元,至今未还 (2)被害人李某乙陈述。2012年4月份左右,李志宾到其面粉厂,谎称自己在煤矿承包有工程分三次骗取其19万元。至今未还。有一次李志斌自称其姑的女的帮李志宾打圆场。 (3)被害人雷某某陈述。2011年10月份的一天,李志宾到其家中,以向矿上送木材为名,借现金3.6万元。2012年2月份的一天,李志宾又以在矿上承包工程为名,借走现金6.4万元,后多次讨要,至今未还。 (4)被害人郭某某陈述。2012年7月份,李志宾到其家中以假集体土地使用证做抵押分两次骗走其16万元,至今未还。 (5)被害人黄某某陈述。2012年6月20日下午3时许,李志宾让其到蟒川的胡沟煤矿说其姑父大江的矿上有个巷道工程要外包,问其干不干。过了两天李志宾让其看看合同,其同意给李志宾5万元现金,后李志宾联系不上,5万元至今未还。 (6)被害人高某甲陈述。2012年5月份的一天,李志宾拿一份矿上巷道承包合同到其家中,称他能将合同承包住,并承诺高额回报,向其借走现金6万元至今未还。 (7)被害人李某丙陈述。2012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其碰见李志宾,李志宾说矿上有个工程要承包,急需6万元,其借给李志宾6万元,至今未还。 (8)被害人李某丁陈述。2012年5月10日左右8点多,李志宾开着车碰见其说,他在大江矿上承包工程资金紧张,让其投资点钱,到时给其多分一些,其在寄料太山庙给李志宾6万元,后偿还2万,下余4万元至今未还。 (9)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012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李志宾到其家中以承包工程资金短缺为名,骗其现金6万元,至今未还。 (10)被害人程某某陈述。2012年元月份的一天,李志宾到寄料街其开的手机店里,以拉木方为名,骗其现金4万元,至今未还。 (11)被害人霍某某陈述。2012年元月17日下午三点多,李志宾到其店里称他自己在大江的矿上承包拉木材的活,资金紧张,让其投资4万元,钱出来后多给其1万元,其就借给李志宾4万元。李志宾如期归还其4.3万元。过了十几天,其问李志宾借了2万元,李志宾给了其,获得其的信任。2012年4月15日左右,李志宾又以承包煤矿上的浴池翻修工程为由,又两次向其借4.5万元。至今仍有2.4万元未还。 (12)被害人曹某某陈述。2011年3月份的一天,李志宾以在小屯矿上承包了巷道工程为名,多次骗其现金,至今有3.5万元未还。 (13)被害人曹某甲陈述。李志宾多次骗取其现金7.5万元,其多次讨要,至今仍有3万元未还。 (14)被害人郭某甲陈述。2011年6月份的一天,经其朋友曹某甲介绍,李志宾以承包工程为由骗取其信任,两次骗其13万元,后多次讨要,李志宾归还其10.5万,还有2.5万元至今未还。 (15)被害人洪某某陈述。2011年5月份开始,李志宾骗取其和妻子董某某的信任,以装修房子为名借其1万元,以帮办理驾驶证为名骗取其4千元,以在矿上做生意为名借其1.6万元,共计3万元,至今未还。 (16)被害人李某戊陈述。2011年12月下旬的一天上午,李志宾给其联系,以向他姑父矿上送木材为由,骗其3万元,至今未还。 (17)被害人史某某陈述。2012年7月26日,李志宾到其家中,以承包巷道工程为名,向其借走现金1.6万元,至今未还。 (18)被害人王某甲陈述。2012年4月的一天,在其家门口,李志宾谎称能办理驾驶证,骗其现金3千元,至今未还。 7、证人证言。 (1)证人樊某甲证言。其是李志宾的妻子,李志宾大概自2012年6、7月份之后就没回过家。2012年7月份开始陆陆续续有人到其家中找李志宾要钱。 (2)证人李某己证言。其是李志宾的父亲,李志是其大儿子,自2012年下半年就没有见到李志宾了,应该是欠人家钱太多了,很多人来家里要钱,电话也联系不上。 (3)证人李某某证言。其认识寄料镇的李某甲,其没有听说过李某甲给李志宾安排工程。 上述证据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李志宾辩称欠高某某的20.5万元,数额没有那么多;借郭某某现金是12万元,打的条子是16万元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志宾的供述能够和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李志宾骗取高某某20.5万元的案件事实;被告人李志宾虽称欠郭某某12万元,但由其给郭某某打的欠条为证,且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也承认欠郭某某16万元,在被害人郭某乙的陈述中,被害人也称被告人李志宾欠其16万元,故对被告人李志宾的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志宾尚有2.7万元未还被害人霍某某的案件事实,经查,被告人李志宾的供述与被害人霍某某的陈述均证明被告人至今仍有2.4万元未还霍某某,故本院认定被告人李志宾至今仍欠被害人霍某某2.4万元。关于被告人李志宾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志宾犯诈骗罪,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本案应按民间借贷处理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志宾均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从而取得被害人的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对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结合被告人李志宾的认罪态度、犯罪数额及被害人的谅解情况,在量刑时一并予以综合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志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0日至2025年2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晓辉 审 判 员 刘兵伟 人民陪审员 张鹏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