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小字第208号 原告刘永会,女,1969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彦涛,男,系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卢武军,男,1977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秦丽,女,1977年5月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系被告芦武军之妻。(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邓素,女,1949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芦武军之母。 原告刘永会与被告卢武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丈夫生前给被告粉刷房子,剩余4500元未付,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粉刷款4500元。 本院认为,坐落于汝州市**的房产属被告卢武军之父卢国所有,现原告起诉被告对象错误,应予驳回。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永会的起诉。 受理费50元免收,退回原告刘永会。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金根周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佩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