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北刑初字第224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化名郭强),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2000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公诉刑诉(2014)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云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4月7日,被告人郭某某自称郭强,以假房产证抵押借款的方式,在安阳市北关区胜利路工商银行门口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现金10000元。案发后,郭某某家属退还马某某全部赃款,马某某对郭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假房产证、借条、银行卡账户明细清单、扣押物品清单、谅解书,辨认笔录,被害人马某某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14年1月份,被告人郭某某自称郭强,向被害人牛某某谎称自己有关系可以购买到低于市场价格的阳光嘉苑小区现房,以交定金和借款的名义先后在安阳市北关区安阳桥南头和安阳市财会学校门口骗取牛某某人民币现金4000元钱。案发后,郭某某家属退还牛某某全部赃款,牛某某对郭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谅解书,辨认笔录,证人刘某证言,被害人牛某某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外在卷还有书证被告人郭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郭某某于2000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有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1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郭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郭某某家属积极退还被害人全部赃款,本院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崔 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毕津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