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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董瑞省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北刑初字第226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瑞省,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邢台市。2014年7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北刑初字第226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瑞省,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邢台市。2014年7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监刑诉(20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瑞省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梅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瑞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9月19日中午,被告人董瑞省在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油厂路口东北角安阳市珠峰互联时空网吧内盗窃4个英特尔I5处理器和4个8G内存条。被盗物品价值为4125元人民币。
2、2014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董瑞省在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油厂路口东北角安阳市珠峰互联时空网吧内盗窃6个英特尔I5处理器和6个8G内存条。被盗物品价值为6030元人民币。
3、2014年10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董瑞省窜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中段的安阳市天龙网络会所包间内,盗窃4个英特儿酷睿I5CPU和4个电脑内存条。被盗物品价值为4755元人民币。
综上,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4910元,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物证改锥一个、证人刘某某证言、被害人芈某某、谢某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董瑞省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8日被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时间自2014年7月21日至2015年3月20日止。董瑞省在判决前,于2013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释放,实际被羁押1个月又6天。有邢台市桥西区法院刑事判决书、董瑞省的拘留证、释放证明、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瑞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49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董瑞省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董瑞省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将新犯的罪与前罪已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瑞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撤销前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中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1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未退赃款、赃物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李 静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付艳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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