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黄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殷刑初字第69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回族,大学本科文化,住安阳市殷都区。2012年7月1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6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殷刑初字第69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回族,大学本科文化,住安阳市殷都区。2012年7月1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6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刑诉(201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5月17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黄某酒后驾驶大众银灰色轿车沿钢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文峰大道与钢三路交叉口南200米时,其车的左前部与前方同方向骑自行车的贾某某的后部相撞,造成车损两辆,一人受伤,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56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贾某某陈述、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申 瑛 昌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亚 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