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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通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殷刑初字第118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文通,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原系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副厂长、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号高炉工程指挥部副指挥长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殷刑初字第118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文通,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原系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副厂长、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号高炉工程指挥部副指挥长,曾任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厂长助理,住安阳市殷都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5月12日被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4年5月28日经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执行拘留,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6月9日被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喜庆,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14)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通犯受贿罪,于2014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瑞林、郑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通及其辩护人李喜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文通在担任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炼铁厂厂长助理、副厂长及兼任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号高炉指挥部副指挥长期间,利用其主管或协管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炼铁厂设备、材料、供应、环保、技改及安钢3号高炉工程建设中的设备设计、安装、质量控制的职务便利,分多次收受某甲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某乙合金铸造厂、某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贿赂款共计32万元,并为上述公司谋取利益。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被告人张文通的任职文件、归案经过,合同、付款凭证、证人王某某证言、行贿人李某某等陈述、被告人张文通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张文通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文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的身份是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人员。

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张文通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张文通的身份应当属于安钢股份有限公司,系非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被告人张文通定罪量刑;张文通系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文通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希望能够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文通在担任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炼铁厂厂长助理、副厂长及兼任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号高炉指挥部副指挥长期间,利用其主管或协管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炼铁厂设备、材料、供应、环保、技改及安钢3号高炉工程建设中的设备设计、安装、质量控制的职务便利,分多次收受某甲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某乙合金铸造厂、某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贿赂款共计32万元,并利用职务之便为上述公司的产品在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推荐使用、安装调试、技术改进、及时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

另查明,被告人张文通受贿一案系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通知张文通配合调查南某某涉嫌受贿、贪污案件时,主动交待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并于2014年8月6日向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退缴赃款320,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文通的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呈报表、党政联席会议记录、职务任免通知文件、证明、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安阳钢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等证据证实张文通的身份系国有控股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有被告人张文通的供述与辩解、行贿人李某某、邵某某等人陈述及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证实张文通犯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有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归案经过及张文通于2014年5月12日在侦查机关主动交代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的供述,证实张文通系自首;有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资金往来票据,证实张文通已退缴赃款320,000元,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告人张文通犯受贿罪,具有自首情节,并已全部退赃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通身为在国有控股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文通犯受贿罪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文通身份不构成国家工作人员,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定罪量刑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文通在安阳钢铁公司改制后,于2003年经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提名拟任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厂长助理、副厂长等职务,后由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予以任命,系国有公司提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身份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应以受贿罪对其定罪处罚,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文通在以证人身份协助侦查机关侦查其他案件的过程中,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被告人张文通可以减轻处罚,对于控辩双方所称被告人张文通系自首的意见,本院均予以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文通案发后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没有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文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22年5月19日止)。

二、被告人张文通所退缴赃款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宋胜利

审判员  贾晓辉

审判员  周子善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文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