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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思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殷刑初字第171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思文,别名张科,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郑州明宇汽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县,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殷刑初字第171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思文,别名张科,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郑州明宇汽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县,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12月20日被抓获,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岩,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峰,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13)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思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思文及其辩护人高岩、王峰出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思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郑州明宇汽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以高息、高返点为诱饵,通过戚某某、何某某(此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面对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鉴定,2010年5月至2012午8月,郑州明宇汽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涉及票面金额266800000元,3864人次,实缴金额226528220元,缴款后收回利息14057120元,收回本金2223700元,剩余金额210247400元。

为指控上述事实,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思文供述和辩解;2.存款人陈述;3.同案人何某某、戚某某等人供述;4.中国银监会安阳监管分局办公室资格复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借据复印件等书证;5.鉴定意见;6.其他相关证据。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思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思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张思文的辩护人认为,张思文是受公司指派在安阳非法集资,是公司职务,从犯,认罪、悔罪,认罪态度较好。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思文在安阳地区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以郑州明宇汽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宇公司)修建明宇国际汽贸城(以下简称明宇汽贸城)资金紧缺的名义,以月息3分、返点6-14个,先期扣除三个月利息及返点为诱饵,同存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六个月,到期还本付息的方式,通过戚某某、何某某(此二人另案处理)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张思文为郑州明宇汽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非法集资,票面金额266800000元,涉及3864人次,实缴金额226528220元,兑付利息14057120元,兑付本金2223700元,未兑付210247400元。

未兑付的集资款项,张思文于2010年购买奔驰轿车一辆280000元,购买宝马轿车一辆900000元,购买汉兰达轿车一辆300000元。转给张某某156780899元,其他款项用于兑付集资人本息以及支付钱串返点。张思文在案发前将奔驰轿车与宝马轿车抵扣给部分集资户。

案发后,扣押张思文丰田牌汉兰达车一辆,拍卖得16.95万元;冻结张思文位于安阳市文峰区房产一套。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河南同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2010年5月至2012年8月,郑州明宇汽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在安阳地区非法集资票面金额266800000元,3864人次,实缴金额226528220元,缴款后兑付14057120元,兑付本金2223700元,剩余金额210247400元,转给张某某156780899元。转给张某某的款项,用于还本付息115270000元,建设明宇汽贸城31835306.56元,汽车检测线699485元,其他办公设备2655735元,以上共计支出150460526.56元。

2.被告人张思文供述:2008年年底毕业后,我到我父亲张某某的明宇公司当会计,2009年1月份被公司派驻安阳市文明大道嘉颐园11或12号楼1单元1楼西户租住,负责公司在安阳市的集资,陆续到2011年春天,期间还在紫竹园、其他宾馆办手续,有印制好的宣传资料、介绍公司是省重点工程,并附有审批文件、明宇汽贸城规划图、工商、税务登记等内容,还有奠基时的宣传光盘。2008年因为经济危机,银行紧缩贷款,明宇公司没有资金继续建设明宇汽贸城,原公司顾问史某某提到可以到安阳市集资,张某某、谢某某、史某某商议后,史某某带着我和李某某到安阳市,由史某某介绍中间人孙某某、柏某某、白某某、朱某某、刘某某、何某某、王某某、戚某某八个人,史某某介绍说明宇汽贸城是郑州市2008年度十大重点工程,现在公司资金有点紧缺。与储户签订借据、合同都是两联,约定年息4分,每万元600元的返点,存期半年,然后孙某某等八人开始集资。2009年10到11月,变为月息3分,其他不变。2010年后半年变为月息3分,万元返1000元。2011年年初变为月息3分,万元返1300元或1400元。2011年7月13日全部停止兑付,9-12月份全部续存,只换存单,票面金额不变,兑付后三个月利息共1780万左右。给中间人高某某一百五十万到一百六十万。公司集资票面金额有2.3亿左右,2012年3月20日至5月20日兑付票面的百分之十,共付二百五、六十万后就没有再兑付。开始时是明宇公司李某某经理负责安阳集资,我收钱开票。2010年5月份开始我全部负责,后半年公司卫某某帮助我办手续,有时她姐姐卫某甲过来帮忙,但我向张某某、谢某某负责。我们在安阳收的集资款,每隔两、三天拿现金汇到张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或建设银行账户,大多数是现金汇款,有一、两次是存谢某某的工行卡,也有时先存到我和卫某某的工行、建行卡,然后转给张某某。开始也用过史某某、李某某的工行卡,期间也用过一、两个月的POS机。河南明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星置业)、郑州明宇汽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宇公司)、郑州翔通汽车贸易公司、明宇二手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宇二手车公司)、明宇投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明宇担保)这五个公司都是一套班子。明宇汽贸城就是明宇公司,是明星置业的一个项目,明宇二手车公司是明宇公司下面的一个项目、子公司,主要用于二手车交易开票。明宇公司主要是租赁和物业管理,还和郑州市车管所联办汽车检测线。郑州翔通汽车贸易公司是2011年年底成立,石东风负责,资质用于整车销售,但好像没有用。明星置业、明宇担保由张某某负责,明宇汽贸城由张某某、谢某某、赵某某3人负责。公司会计有马某某负责出纳、赵某甲负责日常和我负责集资方面,集资款主要用于建设明宇汽贸城。我买过一辆汉兰达、奔驰C200、宝马535GT,都是在2010年购买的,汉兰达、奔驰C200是我结婚前给我父亲张某某打过招呼,宝马535GT我父亲开始时不知道,是中间人为了找我办手续方便,给我钱,我用这些钱和我的一部分钱购买的。购买奔驰花费280000元,购买宝马花费900000元,购买汉兰达花费300000元。另外,中间人得了很多返点。另外,公安扣押的比亚迪汽车是公司的,多少钱不知道。

借据右上角有票据编号,前面的字母是中间人的标记,孙某某是(s),柏某某是(b),白某某L、朱某某(y)、刘某某(q)、何某某(h)、王某某(w)、戚某某(七),还有史某某(史)、李某某(李),但史某某有二、三百万,李某某有五、六十万,二人的都取走了。

3.同案犯张某某供述:2008年1月份左右成立明星置业,注册资金1000万,我和黄某某事股东,我占90%股份,项目就是建设现在的明宇国际汽贸城。当年成立明宇公司,注册资金200万,股东是我占55%和黄某某占25%,赵某某、谢某某各占10%,因我是明星置业法人,不能再担任法人,也为了我们互相担保,让赵某某担任法人。2008年金融危机,黄某某感觉建设不成,就退出,明星置业还剩下0.5%股份,我让我前妻马某某加入占了这0.5%。2011年11月9日,考虑到谢某某在集资时的功劳,变更股东让他占明宇公司的47%,任法人。2008年9月份开始以明宇汽贸城的建设在安阳集资。2009年或2010年,因为明宇汽贸城的需要,我又成立明宇二手车有限公司,明宇公司是大股东,其他还有我和赵某某、谢某某、黄某某,法人是谢某某。2009年成立明宇担保,实际股东有我和谢某某,因为至少需要七名股东,字面上赵某某气、程某某等人。明宇公司办公楼建设一半没有后续资金,史某甲提出从安阳融资,我和谢某某商量后认为可行。随后史某某合何某某、孙某某、柏某某、白某某、朱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戚某某联系,谈好八个人让他们集资,他们来看过后,就让他们融资,利息是月息3分,返点每万元600元,期限半年,存款时先扣除三个月利息和返点,到期后付本金和后三个月的利息,谢某某和这八个人签订了协议。开始是史某某在安阳给群众办集资手续,公司方一直由谢某某具体负责,我负总责,后来安阳集资由张思文、卫某某负责与何某某等八人联系集资事宜并办理手续。集资款先存入卫某某的工行卡,然后转账给我的工行卡,我再转到明星置业或明宇公司的工行账户,四个公司的账户在一起。兑付时反过来,先转账我账户上,我转给张思文、卫某某二人的工行卡。

4.同案犯谢某某供述:我后来才知道明宇公司在安阳非法集资的事情,史某某介绍何某某等人和张某某谈什么,干什么我都不知道。2011年7月13日我和张某某、张某甲等人去安阳,在路上张某某才给我说在安阳的集资群众要钱,让我做群众的工作,我看群众多,就问张思文集资多少钱,他说3亿出头。那时我才知道明宇公司集资的情况,合同上是3分、3.5分利息,具体情况我不清楚。其他明宇公司证明情况同张某某。

5.同案犯何某某供述:史某某介绍我和白某某等人为明宇公司集资,公司来安阳负责的是张科、张某丙,张科收钱,张某丙开手续。具体是半年期限,3分利,返点在5-10个,利息随安阳集资情况定,交钱时扣除前三月利息和返点,办理时就扣除我的劳务费,一般是万元的50元返点。

6.同案犯白某某供述:2008年9月份以来,经史某某介绍,我同王某某、柏某某、刘某某、孙某某、朱某某、戚某某、何某某等人到郑州明宇汽贸公司,张某某、谢某某两位老总接待我们,并让我们参观了正在建设的明宇国际汽贸城,介绍了发展前景。我们八人分别签订借款合同,期限半年,月息3分,返点不等,最高到每万元1600元。先期支付3个月利息及返点,到期换本付息。回来后我们为明宇公司集资,张科、张某丙、张某丁三人办理。与集资户签订借据、协议,经手人都是张科。有的另外配套商业用房协议,后期很多集资户都转存。我大概给明宇公司介绍存款2000万余元,如果有小钱串子,我每万元得10-50元,没有小钱串子,我每万元得60-100元的返点,我的返点都是张科随后返给我的。听说张科是张某某的儿子。

7.同案犯王某某供述:2008年9月份以来,经何某某介绍,我同白某某、柏某某、刘某某、孙某某、朱某某、戚某某、何某某八人到郑州明宇汽贸公司,老总谢某某接待我们,并让我们参观了正在建设的明宇国际汽贸城,后老总张某某也来,二人跟我们八人分别签订借款合同,期限半年,月息3分,先期支付3个月利息及返点,有返点,多少不等,到期换本付息。回来后我们为明宇公司集资,明宇公司派来张科、张某丙、张某丁三人办理。与集资户签订借据、协议,经手人都是张科。他们按照储户的名字开借据,上面有日期和编号,我姓王,编号是W的代表是我的户。有的另外配套商业用房协议,由张科、张某丙、张某丁兑付。集资期间,2009年二、三月谢某某还来过几次,说我们集资力度不够,多次给我们做工作。2011年7月14日就不兑付了,谢某某多次来安阳接待储户让续存,2012年1月份,谢某某带了一份还款计划,和张科一起接待储户换到期单据到今年5、6月份,谢某某就不来安阳,同谢某某、张某某联系不上了。我给明宇公司大概集资2000余万元。如果有小钱串子,我每万元得50元,没有小钱串子,我每万元得100元的返点。

8.同案犯孙某某供述:2008年9月份以来,经朱某某介绍,我同白某某、柏某某、刘某某、孙某某、朱某某、戚某某、何某某八人到郑州明宇汽贸公司,老总谢某某接待我们,并让我们参观了正在建设的明宇国际汽贸城,后老总张某某也来,二人跟我们八人分别签订借款合同,期限半年,月息3分,先期支付3个月利息,到期换本付息,每一万元给我们500-600元的奖励。回来后我们为明宇公司集资,前期是谢某某在安阳做我们工作,知道明宇公司的人多了后,谢某某回去,明宇公司派来张科、张某丙、张某丁三人办理。与集资户签订借据、协议,经手人都是张科。他们按照储户的名字开借据,上面有日期和编号,我的编号是S,代表是我的户。有的另外配套商业用房协议。集资到期后,储户想要兑付的联系我,我联系张科、张某丙、张某丁兑付。集资户想续存的,也由我联系张科三人换单据。他们没有固定地点,都是换个地点就通知我们,嫌人多太乱,一般情况都是我自己去给他们办手续,一年半后才改成存款的同事扣除三个月的利息和返点,到期还本带后三个月的利息。返点是每一万元500-600元,后来有变动,2011年最高1600元。集资期间,2009年二、三月谢某某还来过几次,说我们集资力度不够,多次给我们做工作。2011年7月14日就不兑付了,谢某某多次来安阳接待储户让续存,2012年1月份,谢某某带了一份还款计划,和张科一起接待储户换到期单据到今年5、6月份,谢某某就不来安阳,同谢某某、张某某联系不上了。我给明宇公司大概集资2000余万元。如果有小钱串子,我每万元得50到100元,也有抽200元的返点,我的返点是在给张科三人交款时就扣除了。

9.同案犯戚某某供述:证明曾给明宇公司集资,但已经都取出来了,具体数额记不清了。

10.同案犯卫某某供述:经过同学魏某某介绍,2009年10月份到明宇公司上班,具体工作是在安阳市龙安区嘉颐园明宇公司办公地点开票,是张思文负责安阳市的集资事宜。合同期限半年,月息3分,已返还3个月利息,大客户有八个,后来经常在宾馆办理手续。月息3分没有变过,返点有过变化。我们收的钱都通过柜台存到张某某的银行账户。有时存到我和张思文银行账户再转过去。大户有返点,开始是每万元800元,后期最高是1800元。张思文有个专门票本,我们把返点给大户,他们在上面签字。这些手续每天下班张思文都拿走。借据右上角有票据编号,前面的字母是中间人的标记,孙某某是(s),柏某某是(b),白某某L、朱某某(y)、刘某某(q)、何某某(h)、王某某(w)、戚某某(七),还有史某某(史)、李某某(李),但他们二人的很少。有的客户是拿活期存单来,张思文去银行取出来后存到他或我的银行卡上,有时直接打到张某某的卡上。好多大户是直接拿现金来,或者直接存到我和张思文的银行卡上。半年到期后,有的群众续存,有的群众取钱,我们就从手边现有收取的集资款中把现金直接给八大客户,由他们给群众。有时钱不够,会从我的银行卡上转给八大客户,很少有直接兑付群众的。2011年夏天集资爆发后,因为收不到现金,到期的就直接转到大客户卡上,他们兑付。有三、四次因为郑州不用钱,我们就不收钱,只换手续,群众想兑付也行。2011年11月份,谢某某交接时,张思文将记账的电脑、办理的借据、合同存根、八大客户领取返点收据等均交给了谢某某。

明宇公司不兑付后,我家亲戚一直在我家闹,我们找张思文,他将奔驰C200与宝马535GT车变卖后给我家人四、五十万元。

11.证人卫某甲的证言:证明2010年6月份到明宇公司工作,负责写合同,每月1500元工资。张思文负责安阳集资全面工作、收钱,卫某某负责协助张思文开票据。主要来的是八个大户。借据内容是客户名、集资数额、半年期限,月息3分,已返3个月。合同是印好明宇公司的印章和张某某印章的制式合同,除借据的内容外,还有本息共多少钱等。我在时返点是每万元1800元。票本、手续每天下班时张思文都拿走。2011年7月份停止兑付,谢某某来接收。

12.证人赵某某、石某某、赵某甲、乔某某、张某戊、张某甲、张某己的证言,证明明宇公司情况,目前明宇汽贸城已被郑州市政府强拆。

13.证人韩某某、郝某某等人的证言,证明在明宇汽贸高息存款的事实。

14.到案证明,证实2012年12月20日在洛阳市西工区白金都会小区将张思文抓获。

15.扣押清单、冻结明细、情况说明,扣押张思文丰田牌汉兰达一辆,拍卖价格16.95万元。冻结张思文位于安阳市文峰区房产一套。

15.户籍证明、借款合同、借据、公司材料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思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张思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成立。对于张思文的辩护人认为张思文的行为是公司的职务行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张思文到安阳地区为明宇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积极主动,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思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0日起至2022年12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公安机关查扣的赃款、赃物予以追缴,返还集资群众。其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子善

代理审判员  王 超

人民陪审员  宋海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华素贤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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