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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艳玲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636-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 负责人张丽群,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周艳玲,女,汉族,1977年5月2日生。 被执行人李亮亮,男,汉族,1983年9月25日生。 被执行人吕建萍,女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636-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

负责人张丽群,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周艳玲,女,汉族,1977年5月2日生。

被执行人李亮亮,男,汉族,1983年9月25日生。

被执行人吕建萍,女,汉族,1973年7月15日生。

被执行人张利民,男,汉族,1969年10月20日生。

被执行人张利锋,男,汉族,1975年9月9日生。

被执行人程鹏,男,汉族,1968年4月30日生。

被执行人晁宏宇,男,汉族,1971年11月6日生。

被执行人周凤芹,女,汉族,1963年3月13日生。

被执行人蔡朝晖,男,汉族,1969年9月7日生。

被执行人徐爱清,男,汉族,1966年1月3日生。

被执行人张志刚,男,汉族,1965年12月17日生。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公证处(2007)安文证经字第0348号公证书,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清海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付永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