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龙执字第514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俊伟,职务理事长。 被执行人宋致欢,男,1981年9月20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天公证处(2007)安中证经字第698号公证书,于2009年9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宋致欢名下有车牌号为豫Exxxxx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宋致欢名下有车牌号为豫Exxxxx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并不准其进行车辆年审。 查封期限为壹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刘 震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付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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