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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尹贻兰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252-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俊伟,理事长。 被执行人尹贻兰,女,汉族,1951年9月11日生。 被执行人张福永,男,汉族,1956年7月17日生。 被执行人朱建朝,男,汉族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252-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俊伟,理事长。

被执行人尹贻兰,女,汉族,1951年9月11日生。

被执行人张福永,男,汉族,1956年7月17日生。

被执行人朱建朝,男,汉族,1957年12月15日生。

被执行人张少勇,男,汉族,1951年3月27日生。

被执行人曹秋来,男,汉族,1960年8月6日生。

被执行人靳保国,男,汉族,1956年6月25日生。

被执行人张天霞,女,汉族,1972年4月17日生。

被执行人运兰花,女,汉族,1973年10月28日生。

被执行人康鑫,女,汉族,1978年3月24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公证处(2011)安文证经字第216号公证书,于2012年8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9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清海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付永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