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252-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俊伟,理事长。 被执行人尹贻兰,女,汉族,1951年9月11日生。 被执行人张福永,男,汉族,1956年7月17日生。 被执行人朱建朝,男,汉族,1957年12月15日生。 被执行人张少勇,男,汉族,1951年3月27日生。 被执行人曹秋来,男,汉族,1960年8月6日生。 被执行人靳保国,男,汉族,1956年6月25日生。 被执行人张天霞,女,汉族,1972年4月17日生。 被执行人运兰花,女,汉族,1973年10月28日生。 被执行人康鑫,女,汉族,1978年3月24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公证处(2011)安文证经字第216号公证书,于2012年8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9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清海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付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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