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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郝爽等人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166-4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俊伟,理事长。 被执行人郝爽,女,1976年10月2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段彦军,男,1971年3月1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晓峰,男,1973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166-4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俊伟,理事长。

被执行人郝爽,女,1976年10月2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段彦军,男,1971年3月1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晓峰,男,1973年8月1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郝岷,男,1973年4月2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献勇,男,1974年10月1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常国富,男,1973年10月2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史常顺,男,1975年2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武会强,男,1975年12月4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公证处(2011)安文证经字第6644号公证书,于2013年5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4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清海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付永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