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166-4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俊伟,理事长。 被执行人郝爽,女,1976年10月2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段彦军,男,1971年3月1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晓峰,男,1973年8月1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郝岷,男,1973年4月2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献勇,男,1974年10月1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常国富,男,1973年10月2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史常顺,男,1975年2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武会强,男,1975年12月4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公证处(2011)安文证经字第6644号公证书,于2013年5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4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清海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付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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