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599-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安彩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振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鹤壁市华信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斌,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龙东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鹤壁市华信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28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清海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付永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