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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河南安彩照明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鹤壁市华信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599-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安彩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振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鹤壁市华信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斌,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599-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安彩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振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鹤壁市华信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斌,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龙东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鹤壁市华信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28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清海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付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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