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龙执字第40号 申请执行人张克慧,男,1959年7月1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郭海庆,男,1965年8月29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克慧申请执行郭海庆借款纠纷一案,由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海庆在安阳伟业针纺有限公司享有出资500万元及出资比例25%的股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郭海庆在安阳伟业针纺有限公司享有出资500万元及出资比例25%的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 二、冻结期限为二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刘 震 二〇一五年元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付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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