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343-1号 申请执行人董伟民,男,1969年7月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福旺,男,1960年10月10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龙民二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张福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4167.8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验、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福旺在金融机构存款3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清海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张子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