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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官庙信用社申请执行李燕彬等人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124-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官庙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索文明,职务主任。 被执行人李燕彬,男,1987年6月2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海印,男,1969年11月7日生,汉族。 本院于2014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124-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官庙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索文明,职务主任。

被执行人李燕彬,男,1987年6月2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海印,男,1969年11月7日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的(2014)龙执字第12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李燕彬名下车牌号为豫EXXXXX起亚牌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2012)安飞证经字第1345号公证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燕彬名下车牌号为EXXXXX起亚牌小型轿车的查封。

二、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刘 震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付永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