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124-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官庙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索文明,职务主任。 被执行人李燕彬,男,1987年6月2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海印,男,1969年11月7日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的(2014)龙执字第12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李燕彬名下车牌号为豫EXXXXX起亚牌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2012)安飞证经字第1345号公证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燕彬名下车牌号为EXXXXX起亚牌小型轿车的查封。 二、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刘 震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付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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