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龙刑初字第117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2013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2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8月26日被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监视居住。2014年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公诉刑诉(2014)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牛广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底,被告人牛某某经尹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到河北省衡水市,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以5万余元价格购买了一辆帕萨特轿车,后将该车开回安阳并套牌豫AGQ016在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范围内使用。经查,牛某某购买的该帕萨特轿车系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被盗车辆。经价格鉴定,该帕萨特轿车价值人民币258700元。被告人牛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牛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2013年9月25日,被盗车辆已由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移交至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李某甲陈述、证人李某乙、尹某某的证言、龙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帕萨特轿车价格鉴定书、被盗车辆信息查询情况、被盗车辆照片、龙安公安分局扣押帕萨特轿车清单、龙安公安分局将被盗车辆移交至石家庄公安局裕华分局的交接证明手续、被告人牛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明知是赃车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牛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已退出赃车,可予以从轻处罚。为打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宋子晶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常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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