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333-2号 申请执行人常旭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冯仲任,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民二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冯仲任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冯仲任在金融机构存款1.5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毕文甫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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