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龙刑初字第34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文华,男,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8月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上网追逃,2013年8月9日被广西北海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抓获,同日被羁押在北海市第一看守所。2013年8月1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1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军雷、张兴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赵某甲、毕某甲、刘某、韩某甲、韩某乙、朱某的诉讼代理人李淑娟,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公诉刑诉(201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文华及其辩护人李军雷、张兴强、被害人崔某、韩某乙、刘某、赵某甲、赵某乙、张某某、韩某甲、毕某甲、王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李淑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至2011年10月,被告人王文华以高息为诱饵,在龙安区东风乡刘家庄等地,向崔某、韩某乙、刘某、韩甲、张某某、赵某甲、赵某乙、韩某甲、毕某甲、朱某、王某非法融资,经安阳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涉及11人,收取公众存款金额人民币1 230.1万元,扣除累计已支付本金及利息支出172.58万元,实际未返还公众存款金额人民币1 057.52万元。被告人王文华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 诉讼代理人李淑娟诉称:被告人王文华虚构在滑县开发房地产、购买安阳县水利局的房产,向社会不特定公众筹集资金,筹集的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并没有生产经营,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王文华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被告人王文华辩称:1、我是做生意借崔某、韩某乙、赵某甲的钱,不欠其他人钱;2、借来的钱我用于从郭某某处购买安阳县水利局的房子了,后来郭某某又将房子卖给了别人,我被骗了,钱还不了借款人。我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李军雷、张兴强辩称:1、被告人的涉罪金额仅为对崔某、韩某乙、赵某甲3人借款的金额,对王某是正常借款,没有书面证据证实欠其他人款;2、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借款项用于购买安阳县水利局的房产; 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1年初,被告人王文华向邻居崔某谎称其在外面开矿、在滑县搞房地产,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崔某借款,并许以3分的利息。崔某于2011年3月9日借给王文华30万元,王文华均按月付息。之后,王文华又分别于2011年5月1日向崔某借款20万元,2011年6月1日借款100万元,2011年7月15日借款60万元,2011年8月10日借款20万元,2011年9月1日借款10万元,2011年9月5日借款85万元。崔某共计借款给王文华7次325万元。王文华除返还崔某利息30万元外,还有295万元未还。2011年11月份之后,王文华不再支付利息,崔某一直联系不到王文华。 2、2011年6月25日,被告人王文华向通过朋友韩甲认识的韩某乙谎称其在滑县搞房地产,以资金紧张为由,向韩某乙借款40万元,并许以3分的利息。2011年7月1日韩某乙又借给王文华30万元。2011年9月份,王文华以购买安阳县水利局楼房资金紧张为名,向韩某乙借款,2011年9月6日借款135万元,2011年9月15日借款25万元。韩某乙共计借款给王文华4次260万元。王文华除返还韩某乙利息22.8万元外,还有237.2万元未还。2011年底,王文华不再支付利息。 3、2011年7月1日,被告人王文华向通过韩甲认识的赵某甲称购买安阳县水利局楼房资金紧张,向赵某甲借款35万元,并许以2分的利息。王文华除返还赵某甲利息1.4万元外,还有33.6万元未还。2011年9月份,王文华不再支付利息。 4、2011年9月25日,被告人王文华对认识的毕某甲称购买安阳县水利局楼房资金紧张,向毕某甲借款200万元,并许以2分的利息。2011年12月份,王文华不再支付利息。王文华除返还毕某甲利息8万元外,还有192万元未还。 5、2011年7月1日,被告人王文华向认识的刘某称购买安阳县水利局楼房资金紧张,向刘某借款20万元,并许以4分的利息。之后,王文华又于2011年7月8日向刘某借款100万元。王文华2011年8月12日再次借款60万元时,刘某扣下2.4万元的利息,直接汇款57.6万元。刘某共计借款给王文华3次177.6万元。2011年底9月份之后,刘某一直联系不到王文华。 2011年4月份至9月份,安阳市德鑫训波公司负责人毛某某向被告人王文华借款250万元,通过被告人王文华介绍,2011年7月5日毛某某还向刘某的爱人牛甲借款350万元。后毛某某无钱归还牛甲,便找欠其1 000万元(买地款)的郭某要钱。郭某也无钱归还毛某某,便拿出其2011年5月12日用1 500万元(已支付1 248万元)通过拍卖得到的安阳县水利局房产地块手续,让毛某某先拿地产手续找地方抵押贷钱,用于归还欠毛某某的钱款。 毛某某拿拍卖手续找到王文华商量,想把欠王文华的债转移到郭某身上。两人商量好后,毛某某向郭某假称找到了抵押借款人王文华,愿意借款给郭某,但是要以买卖的形式将地抵押给王文华,要求借到钱后,郭某先还毛某某欠款600万,余款郭某使用。郭某同意后,2011年9月17日,经毛某某介绍,委托其姑姑郭某某以800万元的价格和王文华签订了安阳县水利局房产买卖协议。王文华、毛某某对郭某某称800万由王文华直接支付给郭某某200万元,另外余款王文华直接支付给毛某某,替郭某还毛某某600万元欠款。王文华让郭某某当场打了个800万的收条,毛某某给郭某某打了个600万的收条。这样毛某某借王文华和牛甲的600万元债务,转移给了郭金风。王文华假称当晚马上给郭某某转款,郭某某见有中间人毛某某作证,郭某某便把800万元的收款条和安阳县水利局的相关拍卖手续给了王文华。第二天郭金风发现被告人王文华并未转款,便打电话问毛某某,毛某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拖。后郭金风收不到转款也联系不上毛某某,便补交了购地余款,补办了拍卖手续,予以处置。 2011年9月份赵某甲找王文华追要欠款时,王文华称正办着购买安阳县水利局房产地块的手续,钱回来就还赵某甲。后又称郭金风一房两卖骗了他,钱要不回来了。2012年3月份以后,赵某甲再也联系不上王文华。 刘某找王文华追要欠款,王文华将安阳县水利局房产地块拍卖手续交给刘某,让其抵押一部分钱,还其欠款。刘某拿手续问了一圈,没有抵押出去,王文华又将手续从刘某处要了回去。 毕某甲找王文华追要欠款过程中,2012年元月份王文华给毕某甲写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11年9月25日的声明,800万元购房款中有毕某甲200万元,王文华将2011年9月25日给毕某甲写的200万元借条收回销毁。后一直联系不上王文华。 崔某与韩某乙一起找到王文华追要欠款,2012年7月27日,王文华将从郭金风手中拿到的拍卖购得安阳县水利局房产的手续和收款条,对二人称借他们的钱都购房使用了,待郭金风过户到其名下转卖后,就能还他们钱。王文华并与二人签订了公证书,注明800万元购房款中有崔某300万元,有韩某乙400万元,王文华委托二人向郭金风追要并分配欠款。崔某与韩某乙随后联系郭金风追要欠款,郭金风告诉二人王文华就没有支付购房款。二人经查询得知安阳县水利局房产地块已经转卖,此后再也联系不上王文华。 2013年1月28日,崔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13年2月16日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立案侦查。2013年8月9日王文华在北海市海城区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综上,被告人王文华向崔某、韩某乙、赵某甲、毕某甲、刘某借款,扣除归还部分后,尚欠935.4万元。其中2011年9月17日签订安阳县水利局房产买卖协议前借款743.4万元,2011年9月25日借款19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王文华供述:我有时候做点小生意,有时候别人借我的钱,我中间吃点利息。我没有搞过房地产开发和矿业。我只欠韩某乙、崔某,赵某甲三个人的钱。我一共借过崔某300多万元,还过她10万,我还给崔某出过一部分利息,每个月二分到二分五的利息,一共出了多少利息记不清了。一共借过韩某乙200多万,已还了一大半,还差他100多万,具体记不清了。一共借过赵某甲30多万,没还过他钱,现在还差他30多万,他有手续。我借韩某乙以及崔某的钱都给他们打的有欠条,但是我还他们本金以及出利息的时候都没有给我打条儿。我还借过王某的钱,基本上还完了,还借过韩甲的钱,也都还完了,其他没借过谁的钱,也不欠谁的钱。 2011年夏天的时候我通过毛某某认识了郭某某。毛某某告诉我郭某某通过拍卖的方式以1500多万的价格将安阳县水利局的房子买了下来。现在郭某某准备低价往外卖,我和郭某某谈好了,以800万的价格购买,在我和郭某某签协议之前我先以转账的方式打给了她100万定金。2011年9月份的一天,那天傍黑的时候我和毛某某在东区一个叫大锅台的饭店门口在毛某某的车上等郭某某,郭某某来了之后拿着授权书委托书和协议书,以及所有购房手续,我和郭某某都签了字,我当场以现金的形式给了郭某某200万,郭某某说余下的500万让我给了毛某某。随后几天我陆续以转账,现金的形式将500万给了毛某某。签订协议当天郭某某给我打了800万的收条,我给毛某某钱的时候毛某某就不用再给我打手续了。后来郭某某不配合我办理土地产权过户手续,而且还将那地卖给了别人。郭某某是给郭某打工的,郭某是幕后老板,先期都是我和毛某某同郭某谈的,谈好后,郭某某只是给履行了个手续。 我借韩某乙、崔某,赵某甲钱时,没有给他们说过什么名义或理由,我欠他们三个人钱都支付给郭某某了。韩某乙和崔某来找我要钱的时候我就把水利局房产手续都给了他们两个人,并且写了一份委托,全权委托他们代理我去追讨这些钱款。我对毕某甲写过一个支付款800万中有200万是毕某甲出资的声明,但我不欠毕某甲的钱,是毛某某通过我作担保借的毕某甲的钱,后来毛某某住进去了,我就给毕某甲写了这样一个声明。我除了给郭某某和毛某某的800万元,已经没有其他财产还给借款人了。 2、证人郭某证言:2011年我和朋友成立了铭豪房地产公司,5月份,公司以我姑姑郭某某个人名义拍下了安阳县水利局的房地产权,成交价为1 560万元,先期支付了1 240万元。我和毛某某是好朋友,他也是搞房地产的,当时我还尚欠毛某某一部分佣金。毛某某曾多次找我催还佣金,我当时也需要资金补给拍卖欠款,后来我给毛某某说了说,看他能不能用我当时拍买安阳县水利局的手续找点钱,我只用200万,余下的归他使用,并给了他一份拍卖手续的复印件。停了有一段时间,毛某某说他有个朋友王文华可以给出一部分钱,后来我和毛某某同王文华见了几次,最后我们谈好,以安阳县水利局的拍卖手续作抵押,王文华借给我们600万元,我用200万,毛某某用400万,月息是二分五或三份。谈好后,我就把这事交给我姑姑去办。又停了几天,毛某某、王文华和我姑姑签订了协议,是一天中午。到了晚上,我姑姑说对方还没打钱,后来我还给毛某某打电话,我姑姑也去找了毛某某一趟,毛某某说到第二天了,第二天钱还没打过来,给毛某某打电话,毛某某说没事再等等,后来毛某某就联系不上了,王文华也联系不上了。我公司和王文华之间是借贷关系,我与王文华签订的是买卖协议是因为这是安阳抵押借贷的一种有利于借贷方的潜规则协议。我们一分钱都没有收到王文华的钱。我们给王文华打800万的收据,是因为签协议时,毛某某是介绍人和担保人,毛某某说先把所有手续都捋顺,王文华回去就给打钱,是对毛某某的信任。毛某某当时还给我姑姑打了600万的收条。 我与王文华之前不认识,之前没有经济往来。王文华曾经往我姑姑郭某某的银行卡上转过100万,这个情况是毛某某说想让我帮他的一个朋友在滑县寻摸一块地,是毛某某给我打的订金,后来事没办成,就把钱给毛某某退回去了,有80多万的转帐,有十几万的现金。我姑姑与王文华签订协议是2011年9月17日,大概在签订协议的前两个月左右,我开始和毛某某谈让他拿安阳县水利局的手续找钱的事儿的,原始手续是签订协议当天给的王文华,签订协议之前两个月左右我先给了毛某某一份复印件。 3、证人郭某某证言:我在侄儿郭某公司任会计,2011年5月时候,郭某以我的名义通过河南振业拍卖有限公司拍下了安阳县水利局土地产权,成交价格为1560万元,郭某先期支付了百分之80的款项1240万,还差300多万。当时郭某还欠毛某某钱,毛某某一直找郭某要钱,郭某就给毛某某说他拍下的安阳县水利局的土地产权,看毛某某能不能拿这套手续弄点钱。后来毛某某带着王文华找到郭某,说王文华能贷给钱,能贷600万,郭某与毛某某商量贷出来之后郭某用200万,给毛某某400万。后来一天傍黑六七点,毛某某从公司接我到安阳市东风路与人民大道交叉口洹迎宾馆一个房间与王文华签订了协议,王文华让我给他打一个800万的收据,毛某某给我打了一个600万的收据,王文华说回去就打款,毛某某说没事儿,让我把手续给了王文华,我知道毛某某和郭某是朋友,关系不错,没有多想,就把安阳县水利局土地产权手续给了王文华。当晚我一直在家等钱,钱一直没有过来,我就找到毛某某,毛某某说晚上转不了了,到明天早上了,我第二天给毛某某打电话,毛某某一直推,后来连电话也不接了。郭某,毛某某和王文华商量好的贷600万,我给王文华打了800万收据,这是王文华要求的,当时没有说利息,也没说归还日期,这在当时是行规,高出的部分是利息的表现或者担保,为万一到法院打官司做准备。我之前不认识王文华,郭某也不认识,我们之前没有经济往来。2011年7月8日王文华工行账户向我的账户打款100万元,这笔钱是毛某某让郭某帮忙买地的钱,后来郭某没有帮成毛某某,就于2011年7月16日通过我的账户向王文华工行账户还款87万,后又给毛某某现金13万,毛某某于2011年7月27日给郭某打了这笔钱的收条。当时这事儿是毛某某说的,就不知道王文华是谁。 4、证人毛某某证言:我与王文华是朋友,王文华是在2009年的时候在火车站开的投资公司,向社会放钱,赚利息。我与郭某是朋友,郭某在三八岗澳门豆捞楼上经营铭豪房地产公司,郭某某是郭某的姑姑,在公司当会计。2010年1月份左右,我转给郭某2 300万,让郭某帮忙购买平原桥旁边安阳市东风玻璃钢厂的地块儿。2011年3、4月份,郭某没有帮忙拿下那块儿地,郭某只退了我1 300万给我,还差我1 000万。2011年4月份左右,我通过王文华向牛甲借款500万,月息5分,2011年4月份至9月份左右我又陆续向王文华本人借款250万,后来我还了牛甲150万,还差牛甲350万。 王文华与郭某某签订购买安阳县水利局地产权的协议,这个协议的内容实质上不是真实的,这纯属一个形式,并没有真正的资金往来和交易,有各自的利息考虑,也可以说这是我同王文华向郭某设了一个局。2011年8、9月份的时候,王文华也一直找我要钱,我就找郭某要账,郭某也没有钱,后来郭某说他拍下了安阳县水利局的地产,花了1 500多万,有拍卖的手续,看我能不能拿这块地的拍卖手续找个地方抵押点儿钱用,如果我能抵押到钱的话,也让他用200万,我同意了,当时郭某就把拍下的安阳县水利局地产的手续让我看了看。我先找到郝某,把这个意思说了后,郝某没同意。我就又找到了王文华,我给王文华说,我欠你钱,还有你给牛甲担保的钱,我现在给不了你,郭某欠我钱,给不了我。郭某那儿拍下了安阳县水利局的房子,花了1 500多万,郭某现在也缺钱,也想拿手续抵押点儿钱,正好可以借这个机会把钱要回来,即使要不回来也能落一块儿地。然后我和王文华就开始商量如何能把郭某手中安阳县水利局的地产手续拿到手,最后商量的结果是王文华以出资人的身份出现,我作为中间人介绍,就说能抵押给郭某600万。然后我就去找郭某,郭某听说有人能抵押给600万,也很高兴,说钱过来之后他先用200万,另外400万归我。这样给郭某的局就铺好了。过了几天之后,我、王文华和郭某的姑姑郭某某在我公司具体商量协议的签订。原来说的是我先给郭某某打个600万的收条,郭某某再给王文华打个600万的收条,等我拨给郭某200万后,再让郭某某给我换成400万的收条。但是王文华突然提出来让郭某某给他打800万的收条,郭某某同意了。签协议时候,我们三个人在中华路南头木火熬鱼门口我的车上签的。王文华与郭某某签了购买协议,我给郭某某打了600万的收条,王文华让郭某某打了个800万的收条,郭某某把安阳县水利局地产的相关手续给了王文华。这两个收据都是空对空的,没有实质的资金往来,纯粹是一种债务转移。 2011年7月份的时候,王文华向郭某某的账户转款100万,与这次设局没有关系,当时王文华说他的一个朋友想买地,郭某手里有地,我就帮忙问了一下郭某,郭某说得先打100万定金,我就让王文华给郭某打了100万,过了一段时间,郭某说弄不成,就把钱还了。还的时候是郭某直接转到了王文华的账上87万,另外13万时现金,郭某给了我,我又给了王文华。 2011年7月5日刘某向晁甲,史某某共打款3 415 000元。2011年8月12日刘某向我的账户转款576 000元。晁甲、史某某账户收到的钱是我借牛甲500万里面的数,这576 000元是王文华跟我公司正常经济往来,是王文华对我的还款,不是我跟刘某之间的往来。 5、证人郝某某:我和毛某某是小学同学,我通过毛某某认识的王文华和郭某,郭某又叫某某。他们三个之间关于安阳县水利局地产的事儿,我只是了解一些,具体不太清楚。某某欠毛某某1 000多万,毛某某让我和他一起到一个茶楼给某某要过一次,某某说没有钱,有个安阳县水利局的小院,让毛某某卖了或者贷点儿钱。后来毛某某给我说,让我拿着安阳县水利局的那套手续去找某某帮他要账,我没有同意。毛某某给我说这个事儿时候,安阳县水利局地产手续没有在毛某某手上,毛某某的意思是如果我同意帮他去给某某要账,他再想办法把那套手续弄过来。后来毛某某又找到王文华,毛某某带着王文华同某某的姑姑对安阳县水利局的地产手续签了个协议,那个协议我见过,记不清啥内容了。毛某某把安阳县水利局的房产手续给王文华纯粹是想让王文华帮他要账了。 6、被害人崔某陈述:我与王文华从小关系不错,是邻居。王文华从小他的家庭情况就不错,王文华原来也在南门经销烟酒,我对他也比较信任。2011年三月份左右的时候,王文华说他在滑县搞房地产开发,还说在外面开着矿,资金比较紧张,想让我借点钱,给我出三分的利息。出于对王文华的信任,我就先借给王文华30万元,通过俺姐崔某某的中行卡上打过去25万元,从俺姐夫殷某某的建行卡上转过去5万元。王文华打借条时我让他对俺姐夫殷某某打了30万元的借条。后来王文华又相继给我提出借钱的请求,我都答应了,至9月份,我先后借给王文华295万元。这295万元,王文华共对我打了225万元的借条,对着我丈夫任某某打了60万元的借条,对着我母亲李某某打了10万元的借条。到了去年10月份的时候,王文华就没再给利息。2011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王文华给我打电话,说急用10万元钱,我就又给他打了10万元。这10万元王文华没有给我打欠条。后来的305万我都是通过银行转给他的,有的是王文华的账户,有的不是。借条上的日期和转款日期一致,我一共得了30万元左右的利息。 2011年11月份王文华停止给我支付利息之后,我就一直找不到他, 2012年夏天的时候,韩某乙给我打电话说是王文华的朋友,要和我见个面,见面后韩某乙说王文华也欠他的钱,而且他给了我一套关于王文华向郭某某购买安阳县水利局房子的手续和收到现金的收到条,然后他就开车带着我到河北魏县找到王文华,王文华跟我说这段时间资金很紧张,资金周转不开,有800万元买了安阳县水利局的房子,说让我和韩某乙拿着这套手续去找郭某某要钱,王文华还说这个手续还差一些钱没有给够郭某某,回头把剩余的款项打给郭某某,这个房子再倒手卖了就能挣钱。当时王文华让我和韩某乙又签了一份购房合作协议,他的意思是让我们拿着这份协议去找郭某某要钱更有说服力,证明这800万里面有我和韩某乙的钱。他还让我们签字的时候签到2011年9月11日,因为他给郭某某钱是在2011年9月17日,只有签到17日前面才能说明是我们三个人一起合作去购买这个房子。然后我就拿着这套手续回到安阳,回来之后我就给郭某某打电话,说王文华给了我一套手续,让我来找你要钱,郭某某在电话那边说王文华还欠她钱,随后再也联系不上郭某某了。我和韩某乙一起去房管局去查过安阳县水利局的房产的归属情况,经过查询才发现这个房子根本就不在郭某某名下,而且已经转过好几道手了,这样我才知道上当了,后来也就再也联系不上王文华了。 7、证人李某某证言:崔某是我的女儿,我是通过崔某认识的王文华。我和王文华没有过经济上的往来,王文华有一张10万元的借条上面写的我是出借人,这10万元实际出资的是崔某,当时我不知道这个事情,后来崔某的钱被王文华骗了之后,崔某告诉我,我才知道这个事情。 8、证人任某某证言:崔某是我的妻子,我是通过崔某认识的王文华。我和王文华没有过经济上的往来,王文华有一张60万元的借条上面写的出借人我,这60万元实际出资的是我的爱人崔某出的钱,当时我不知道这个事情,后来崔某的钱被王文华骗了之后,崔某告诉我,我才知道这个事情的。 9、证人殷某某证言:我是崔某的姐夫,我认识王文华。我没有借给王文华钱,是崔某借给王文华钱,让王文华对着我打了条,崔某事后给我说的,是一笔30万的借款,崔某让王文华对着我打条,可能是为了将来要钱好找借口。 10、被害人韩某乙陈述:我是2011年通过一个叫韩甲的朋友认识王文华的。我认识他之后经常见他换着好车开,宝马,奔驰等车都见他开过,给人的感觉就是做着大生意的。他给我一直都说做着开发房地产的生意。王文华一共从我这里拿的钱有手续的钱一共四笔,一笔是40万,一笔是60万,一笔是135万,还有一笔是25万。另外还有四笔钱没有给我打手续,一笔是40万,一笔是14万,一笔8万,还有一笔20万。2011年6月份的时候,他拿我第一笔钱时说他在滑县开发一个楼盘搞房地产,资金紧张,从我这里拿了40万,出三分的利息。7月份的时候他还是说开发房地产又从我这里拿了60万。2011年9月初的时候他跟我说购买安阳县水利局的楼盘,这个项目肯定挣钱,但是资金比较紧张,我就相信他了,先给了他135万,过了两天又给了他25万。我见过王文华说的购买安阳县水利局房子的相关手续,第一次见到这套手续的时候是2011年9月底,我和王文华一起在韩甲的鱼池,他拿出关于购买郭某某手里的安阳县水利局房子的相关手续让我看,我看了之后就特别相信这个项目了,所以后来他又陆续从我这里拿走的四笔钱我都没有让他打手续。我借给王文华钱前四笔共260万的借款都是3分利息,到10月份为止共收到利息是22.8万。到2011年底的时候他就不再给利息了,我就一直找他要钱,后来他跟我说手里也没有钱,要不你和一个叫崔某的人和我签个协议吧,安阳县水利局的那个房子就当我们共同出资购买的,按照我借你们的钱所占的股份来分这个房子的所有权。当时我看这种情况现金很可能要不回来了,心想那就签个协议吧,起码还能有个房子。2012年7月份的时候我和崔某与王文华签了个合同还有委托书,合同中规定我出资400万,并且我和崔某代理王文华去找郭某某办理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从那之后我就再也找不到王文华了。我后来找过郭某某,根本找不到,后来我听崔某说过去找过这个郭某某,郭某某说王文华就没有给过她钱。我这才知道彻底上当了。 11、被害人赵某甲陈述:我是2011年4、5月份时候在韩甲的鱼池钓鱼的时候认识王文华的,韩甲当时给我介绍王文华说是做生意的,很有钱,另外我有一个朋友叫韩某乙,也认识王文华,这样一来二去我就和王文华熟悉了。王文华给我说他自己是开发房地产的,做房地产生意的,生意做得很大。王文华一共拿了我45万元,其中35万元我是以现金的形式陆续分两次给的他,第一次是28万,第二次是7万,他给我打了一个35万的借条。另外10万元也是以现金的形式给的他,这10万元他没有给我打手续。35万是2011年7月份给的他,2011年7月12日他给我补的欠条,另外那10万元是9月底或者10月份的时候了。王文华从我这里拿35万的时候跟我说在外面开发房地产资金紧张,陆续拿我35万的时候提过自己开发了一个安阳县水利局的房子的事。 9月底王文华不给我利息的后,在一起吃饭的时候,王文华向我出示了安阳县水利局房产手续,我本来是想找他要那35万的,但是又相信了他,结果又被他骗了10万元。王文华一共给了我15 000块钱的利息。第一笔35万一共给了两个月的利息共计14 000元,那十万块钱给了我1 000块钱利息钱。 12、被害人毕某甲陈述:我与王文华几年前认识,他以前在安阳市火车站牛大碗饭店对面开了一个鼎亿投资公司,当时租的我的房子,后来他就不干了。从2011年开始就经常见他开着宝马,奔驰等好车,他告诉我在外面搞房地产开发,做的很大,所以我也很信任他。2011年夏天时候,他给我打过一次电话说准备开发安阳县水利局的楼盘,向我借我200万,给我出二分利息,可以低价买进来再高价卖出去或者弄个快捷酒店,都能挣钱。2011年9月25日,我在家里以现金方式给了王文华200万元,他给我打了一个借条,月息二分没有体现在借条上,都是电话口头约定的。我给他200万现金的时候有我母亲,妹妹在场。在我给过他钱之后,他给过我两次利息,每次4万,一共给了8万,到2011年12月的时候利息就停了,而且我打电话也找不到他,他偶尔会给我回个电话,他说钱都花在购买安阳县水利局房子那个项目了,钱已经给了郭某某,就差郭某某过户了。后来他就让我看了安阳县水利局的项目的手续、郭某某的授权委托书和郭某某打的800万的收到条。王文华说现在给不了我钱,要不让我在购买安阳县水利局的项目里入200万的股份,我同意了,然后让王文华给我写了那个声明,他把原来给我打的200万的欠条收回撕了。那个声明落款日期是2011年9月25日,但是实际给我写这个声明是2012年元月份。 王文华从我这儿借过20万,分别是2010年12月17日和2010年11月6日从我这里借的,后来我找王文华要钱,王文华就答应了,并且从一个叫朱某的人的名下把这笔钱给我转了过来,至于多出的那2 000元应该是王文华支付给我的利息。这笔钱和王文华诈骗我的那200万没有任何联系。 13、证人毕某乙证言:王文华与我姐认识,我姐姐给王文华200万现金是在灯塔路西头阳春光华小区我姐姐家里给的,当时我在场,俺妈也在场。俺姐姐平时在大连和营口做生意,200万是她从大连回来时候带的现金。 14、证人宋某某证言:2011年我女儿从大连回来,带着很多现金,我问女儿咋回事儿,女儿说是王文华借钱了,后来王文华到阳春光华小区家里拿钱,当时我和毕某乙也在家。 15、被害人刘某所陈述:王文华原来在安阳市火车站牛大碗对面开了个鼎亿投资公司,就是放贷的,我是做生意的,从王文华那儿用过钱,一来二去就熟了。2011年7月份,王文华给我说想借几百万,利息4分,他说买了安阳县水利局一个院带一栋楼,地址是灯塔路路北,当时他给我看了相关资料,有拍卖手续,有郭某某给他打的800万收条,意思是说郭某某借了王文华800万将安阳县水利局的地产权抵押给王文华,说我借了他钱,他再给郭某某一转手就能挣几百万。开始我说没有钱,王文华让我帮他转借,就把这整套手续都给了我,意思是借谁的钱都要有个理由,后来我也没有帮他借到。他又问我有钱没有,我说有20万,王文华给了我一个工行账户,我在龙悦湾家中用网银给他转了过去,后来又相继给他打了100万,第三次给他转60万的时候我直接扣除了一个月24 000的利息,打了576 000元,第四次他还让我给他取现金,我爱人拿着20万现金给了王文华。到2011年9月份的时候就联系不上王文华了。王文华给我的安阳县水利局的相关资料和手续,在我给他钱的时候他就要走了。我这200万一分钱利息也没得到,只是给他打60万的时候我扣除了24 000元,实际损失1 976 000。我打给他的576 000,王文华让我转到了毛某某的账户上。在我陆续借给王文华这200万中间,经王文华介绍,由他做担保,我爱人牛甲又借给毛某某350万,当时毛某某用东北务的一块儿地,土地证号为3 750作为抵押,说借500万,我们只有350万,王文华又说他出150万,凑够了500万,毛某某对我爱人牛甲打了个500万的欠条,作为抵押的土地证由王文华拿着,后来听说毛某某把那块儿地又抵押了,那350万至今也没有着落。 16、证人牛甲证言:我认识王文华,他原来在安阳市火车站开了一个鼎亿投资公司,我和爱人做生意从他那儿用过钱,就这样认识的。我通过王文华做担保借给毛某某350万,毛某某住进去了。我爱人刘某被王文华骗了200万,王文华说他是搞房地产开发的,后来还拿出安阳县水利局的拍卖手续让我看过。刘某借给王文华钱时,我给王文华送过20万的现金,这20万是刘某从我哥哥牛乙那儿借的,钱也是我从俺哥那儿拿的。我爱人刘某事后给牛乙补了欠条。 17、证人牛乙证言:我是牛甲他哥,牛甲的老婆刘某欠我20万,快三年了,还没有还,牛甲欠我200多万,也没有还。刘某2011年七八月份借的钱,她给我打有欠条,当时是牛甲去拿的钱。 18、被害人王某陈述:2003年左右的时候我就认识王文华了。 2010年下半年的时候他找到我借钱,说紧急周转用,给我出一个月二分的利息,我就借给了他70万,他给我打了个条儿。除了这些我又陆续借给他3万多块钱,没有给我打条儿。过了一个多月,我公司急着用钱,我就叫王文华还钱,他就陆续还了我50万,再后来我就联系不上他了,还差我二十多万没有给我。 19、被害人韩甲陈述:2000年的时候我就认识王文华了,我们两个都是三中毕业的。我开了一个鱼池,他经常去我那里玩儿,而且还常在我家里住,我们两个关系很近。我和他开始的时候没有什么经济上的往来。后来他私下借过我30 000块钱,这些钱我也没有给他要利息。2011年8月份的时候,我舅舅那里有十几万的闲钱,说想找个地方吃利息,当时我觉得王文华都是我身边的人,生意也做得比较大,也急着用钱周转,我算是中间牵了个线,我就帮我舅舅把155 000块钱借给了王文华,王文华口头给我说的是每个月二分的利息。随后他一共给了我两个月的利息,一共有6 000块钱。当时没有让王文华打借条。2011年11月份之后我就再也没见过他了。我借给王文华这两笔钱,第一笔3万是现金,第二笔155 000是我姐姐借的俺舅舅的,俺姐姐通过工行用网银直接转账给王文华的。 20、证人韩乙证言:我和韩甲是姐弟关系,2011年8月9日我借给他155 000元,这些钱是我借的舅舅的,因为这事儿给舅舅闹翻了。韩甲让我把钱转给了王文华,我用工行网银转的,我是网银转的,没有凭证。 21、被害人赵某乙陈述:2011年4、5月份的时候,我通过朋友韩某乙认识王文华,平时见到他都是开着豪车,出手也很大方,觉得他是个做大生意的人。我听韩某乙书说他在火车站附近开着个投资公司。王文华是通过购买安阳县水利局的这个事情把我的钱骗走的。2011年10月份,我在韩某乙的门市玩儿的时候韩某乙给我说王文华购买安阳县水利局的房子,然后再把这个房子卖了之后就能挣钱,说还缺一部分资金,看我能不能拿一部分钱,因为我和韩某乙关系非常要好,而且也很相信王文华,所以就没有再仔细过多的去问,过了几天在一个叫韩甲的男子的鱼池那里,我拿了22万现金直接给了王文华,当时在场的有我、王文华、韩某乙、张某某。我给王文华钱的时候没有打过手续。我给了王文华现金之后王文华就当场给了我4 400块钱的利息。王文华一共给了我8 800块钱的利息。2011年底的时候停了利息。 2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2011年4、5月份的时候,我通过韩某乙认识了王文华,平时见到他都是开着豪车,出手也很大方,觉得他是个做大生意的人。而且以前我做生意的时候通过韩某乙借过王文华的钱,觉得他出手很大方。王文华是通过购买安阳县水利局的这个事情把我的钱骗走的。这个事情是韩某乙直接给我说的,2011年10月份,我在韩某乙的门市玩儿的时候韩某乙给我说王文华购买安阳县水利局的房子,然后再把这个房子卖了之后就能挣钱,说还缺一部分资金,看我能不能拿一部分钱,因为我和韩某乙关系非常要好,也比较信任王文华,所以就没有再仔细过多的去问,过了几天在我朋友韩甲的鱼池那里,我拿了二十万现金直接给了王文华,当时在场的有我、王文华、韩某乙、韩甲。我给了王文华现金之后王文华就当场给了我4 000块钱的利息。王文华一共给了我8 000块钱的利息,2011年底的时候停了利息。 23、被害人韩某甲:我是韩某乙的亲姐姐,韩某乙在二中对面开着一个门市,王文华经常去韩某乙的门市上去玩儿,一来二去就熟悉了。2011年10月份,王文华找到我给我说在买安阳县水利局的房子,买了之后倒手一卖就能挣钱,目前资金比较紧张,看能从我这里拿些钱,每个月出三分的利息。后来他让我看了购买郭某某的安阳县水利局名下的房子的相关手续的复印件,10月份的时候在二中对面的青年鱼池,我拿着二十万的现金直接给了王文华,当时我弟弟韩某乙也在场。我给王文华钱的时候没有打手续,因为都是熟人。他当场给我返了6 000块钱的利息。王文华一共给了我三个月的利息,有18 000块钱。他都是以现金的方式给我支付利息的,收到利息我也没有给他打过手续。从2011年12月底的时候就停了利息。后来我也就找不到他了。王文华从我这里一共是20万,我自己的钱一共是11万,这些钱是我从邮政银行取出来的,另外9万是借的王某某的,她是我姨家的兄弟媳妇。 24、被害人王某某陈述:我是韩某甲的弟媳妇,韩某甲以前借过我9万,还了5万,还差4万。她是2011年10月借的我钱,她来借钱时候跟我说是家里买房子还差一部分钱,所以来我这里借了9万,我觉得买房子是大事儿,所以就借给她了。 25、被害人朱某陈述:我是通过一个叫韩甲的朋友在2011年的时候认识王文华的。因为我以前和他也有过经济上的来往,他借我的钱或者我借他的钱情况都有,平时见他都是开的豪车,他人也比较豪爽,所以我也比较相信他。2011年上半年的时候,有一天他找到我说,他购买了安阳县水利局的楼,买了之后转手再卖就能挣钱,现在资金还差一些,能不能给他准备一百万,就用几天,我说我这里确实没有钱,他又叫我帮他看能从身边朋友找一些钱,后来我就从我朋友那里拿了45万元,当天通过现金的方式给了他二十多万,又以银行转账的方式通过建行给了他二十多万,当时转账的账号不是王文华的,是一个叫毕某甲的,是王文华提供的账号。后来过了两个星期左右,我打电话给他要钱,他陆续给了我有二十多万,这些钱都是以现金的方式给的我,最后还差十九万左右没有给够我,从2012年初的时候就找不到他了。他借我钱没有打手续,因为都是熟人。 26、崔某银行流水账及借据七张:证明王文华2011年3月9日,借到殷某某30万;2011年5月1日,借到崔某现金20万元;2011年6月1日借到崔某100万元;2011年7月15日借到任某某现金60万元;2011年8月10日借到崔某20万元;2011年9月1日借到李某某10元;2011年9月5日借到崔某85万元;以上,王文华共向崔某借款325万元。 27、崔某提供的安阳县水利局房产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相关手续、韩某乙提供的公证书、王文华与韩某乙、崔某签的合作购房协议书:证明王文华还不了崔某、韩某乙的钱后,便将安阳县水利局房产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相关手续交给韩某乙、崔某,让他们去找郭某某要钱。 28、韩某乙提供的借据四张:证明2011年7月1日向韩某乙借款60万元、2011年9月6日向韩某乙借款135万元、2011年6月25日向韩某乙借款40万元、2011年9月15日向韩某乙借款25万元,共计借款260万。 29、赵某甲提供的借据一张:证明王文华2011年7月4日借到赵某甲35万。 30、毕某甲与毛某某之间的购买房产手续:证明毕某甲购买毛某某房产,否定毛某某通过王文华作担保借毕某甲200万钱的事情。 31、王文华写的声明一份:显示王文华写的声明中说到购买安阳县水利局房产支付款800万中有200万是毕某甲出资。 32、刘某提供的工商银行网银转款手续三份、银行手续:证明2011年7月1日刘某向王文华转款20万,2011年7月8日刘某向王文华转款100万,2011年8月12刘某向毛某某转款57.6万,共计转款177.6万元。 33、刘某提供向晁甲、史某某转款共3 415 000元的工商银行账单以及毛某某借牛甲500万的借条:证明刘某与毛某某之间、王文华与毛某某之间的经济往来。 34、刘某对牛乙写的借条复印件一张及刘某自己记的流水账:证明刘某给王文华20万现金的来源。 35、王某借据一张:证明王文华向王某借款金额为70万。 36、韩某甲取款流水账:证明韩某甲于2011年10月13日取款10万。 37、崔某提供的郭某某与王文华签订的授权委托书及协议书、郭某某写的收到条:显示2011年9月17日郭某某将安阳县水利局土地产权转让给王文华,郭某某收到王文华土地购置款八百万元。 38、郭某某提供的借条:显示2011年9月17日毛某某借到郭某某现金陆佰万元整。 39、毛某某写的收据一张证明:毛某某收到郭某退还定金100万。 40、王文华银行流水账:证明王文华并没有通过银行给郭某某、毛某某等人转过帐。 41、方正专审字[2013]第045-1号审计报告审计结论:证明王文华累计收取公众存款金额人民币1 230.1万元,扣除累计已支付本金及利息支出172.58万元,实际未返还公众存款金额人民币1 057.52万元。 42、广西北海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出具的抓获证明、XX市第一看守所证明材料:证实2013年8月9日凌晨,民警黄某某、周某在XX市AA区河南路“东峰富苑”小区门口抓获网上在逃人员王文华,同日被羁押在北海市第一看守所,2013年8月12日上午9时移交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 43、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王文华,1976年10月20日。 以上所有证据均经当庭示证、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在外面开矿、在滑县搞房地产、购买安阳县水利局房产等虚假理由,向崔某、韩某乙、赵某甲、毕某甲、刘某借款935.4万元无能力归还,非法占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文华是向邻居、朋友,以及认识的熟人借款,不符合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集资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及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指控罪名不当。被告人王文华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是借款,且只借了崔某、韩某乙、赵某甲的钱,借来的钱用来购买安阳县水利局的房子了。经查,本案中的书证即郭某某向王文华出具的收到800万的收到条、毛某某借到郭某某600万的收到条、郭某某与王文华签订的授权委托书及协议书,经证人毛某某、郭某某、郭某证言证实因王文华并未付款,并没有真正的资金往来和交易,买卖协议并未完成。被告人及辩护人上述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向王某的借款是正常借款,向其他人借款的金额没有书面证据,经查,2010年11月1日,被告人王文华以紧急周转用钱为由,向认识的王某借款70万元。后经王某追要,王文华除返还王某50万元外,还有20万元未还。这笔虽然有证据证实,但是被告人没有虚构理由,系正常借款。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华还向韩甲、赵某乙、张某某、韩某甲、朱某5人借款的犯罪事实,经查,起诉书指控2011年8月份,被告人王文华向韩甲借款14.9万元未还;2011年10月份,向赵某乙借款22万元,余款21.12万元未还,向张某某借款20万元,余款19.2万元未还;2011年10月份,向韩某甲借款20万元,余款18.2万元未还;2011年2、3月份,向朱某借款65万元,余款19万元未还。因上述事实只有被害人陈述及相关证言,没有书证证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辩护人上述辩解理由成立。为打击诈骗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文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24年8月8日止。) (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责令被告人王文华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935.4万元。其中崔某人民币295万元,韩某乙人民币237.2万元,赵某甲人民币33.6万元,毕某甲人民币192万元,刘某人民币177.6万元。 (退赔款应在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琰成 审 判 员 于 敏 代理审判员 宋子晶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常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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