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龙执字第443-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李艳丽,女,1975年12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艳红,女,1977年10月2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艳瑞,女,1981年7月10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9)龙民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9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李艳丽、李艳红、李艳瑞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艳丽、李艳红、李艳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艳丽、李艳红、李艳瑞在金融机构80 000元的冻结,并划拨80 0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孙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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