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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天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328-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李天平,男,1968年10月2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平只,男,1968年3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孙占平,男,1961年3月3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328-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李天平,男,1968年10月2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平只,男,1968年3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孙占平,男,1961年3月3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青海,男,1969年6月1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志平,男,1974年12月17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龙金融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天平、赵平只、孙占平、李青海、李志平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天平、赵平只、孙占平、李青海、李志平在金融机构存款150 000元的冻结,并划拨150 0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孙兵燕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