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328-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李天平,男,1968年10月2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平只,男,1968年3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孙占平,男,1961年3月3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青海,男,1969年6月1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志平,男,1974年12月17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龙金融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天平、赵平只、孙占平、李青海、李志平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天平、赵平只、孙占平、李青海、李志平在金融机构存款150 000元的冻结,并划拨150 0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孙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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