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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爱富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龙执字第303-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被执行人张爱富,男,1958年6月9日生,汉族。 被被执行人张和平,男,1958年8月24日生,汉族。 被被执行人范海民,男,1970年2月15日生,汉族。 被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龙执字第303-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被执行人张爱富,男,1958年6月9日生,汉族。

被被执行人张和平,男,1958年8月24日生,汉族。

被被执行人范海民,男,1970年2月15日生,汉族。

被被执行人韩秀明,男,1969年1月17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龙民二商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5月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爱富、张和平、范海民、韩秀明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爱富、张和平、范海民、韩秀明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爱富、张和平、范海民、韩秀明在金融机构存款60 000元的冻结,并划拨60 0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孙兵燕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