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安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7)龙执字第346-8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申请执行人张安杰,男,1967年1月3日生,汉族。 被申请执行人靳嘉安,男,1964年5月16日生,汉族。 被申请执行人张卫国,男,1972年3月23日生,汉族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7)龙执字第346-8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申请执行人张安杰,男,1967年1月3日生,汉族。

被申请执行人靳嘉安,男,1964年5月16日生,汉族。

被申请执行人张卫国,男,1972年3月23日生,汉族。

被申请执行人张卫青,女,1968年4月25日生,汉族。

被申请执行人宋文鹏,女,1974年4月14日,汉族。

被申请执行人李红娟,女,1966年4月5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龙证经字第2611号公证书,于2007年8月21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张安杰、靳嘉安、张卫国、张卫青、宋文鹏、李红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安杰、靳嘉安、张卫国、张卫青、宋文鹏、李红娟在金融机构250 000元的冻结,并划拨250 0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孙兵燕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