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7)龙执字第346-8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申请执行人张安杰,男,1967年1月3日生,汉族。 被申请执行人靳嘉安,男,1964年5月16日生,汉族。 被申请执行人张卫国,男,1972年3月23日生,汉族。 被申请执行人张卫青,女,1968年4月25日生,汉族。 被申请执行人宋文鹏,女,1974年4月14日,汉族。 被申请执行人李红娟,女,1966年4月5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龙证经字第2611号公证书,于2007年8月21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张安杰、靳嘉安、张卫国、张卫青、宋文鹏、李红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安杰、靳嘉安、张卫国、张卫青、宋文鹏、李红娟在金融机构250 000元的冻结,并划拨250 0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孙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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