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473-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申请执行人宋英杰,男,1977年10月11日生,汉族。 被申请执行人段全有,男,1964年12月22日生,汉族。 被申请执行人杜道扬,男,1986年3月25日生,汉族。 被申请执行人杜宪章,男,1977年10月6日生,汉族。 被申请执行人陈新民,男,1972年11月8日,汉族。 被申请执行人付栓林,男,1954年11月15日生,汉族。 被申请执行人宋英伟,男,1982年10月23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飞证经字第1301号公证书、(2014)安飞证执字第46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8月7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宋英杰、段全有、杜道扬、杜宪章、陈新民、付栓林、宋英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宋英杰、段全有、杜道扬、杜宪章、陈新民、付栓林、宋英伟在金融机构480 000元的冻结,并划拨480 0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孙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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